輸出2台平板去伊朗 技嘉子公司女經理判刑1年
技嘉集團旗下的技宸股份公司業務經理劉翠雅,2018年未向經濟部國貿局申請輸出許可證,就將2台被列為戰略性高科技物品的平板,輾轉經香港運送至伊朗,被控違反貿易法,二審高等法院認為一審量刑過輕,改判1年徒刑、緩刑3年。(資料照)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技嘉集團旗下的技宸股份公司業務經理劉翠雅,2018年未向經濟部國貿局申請輸出許可證,就將2台被列為戰略性高科技物品的平板,輾轉經香港運送至伊朗,被控違反貿易法,劉女認罪,一審台北地院依貿易法之「非法輸往管制地區罪」將她判刑8月、緩刑2年,二審高等法院認為一審量刑過輕,改判1年徒刑、緩刑3年。
緩刑條件也有改判,一審命劉女支付公庫10萬元,二審改判支付20萬元,並接受3場法治教育課程。全案仍可上訴。
判決指出,2018年12月技宸未獲國貿局的輸出許可證,2度透過技嘉集團船務部門,將2台平板電腦運往伊朗,但因未取得輸出許可而2度被退回,劉女遂透過香港物流人士,經香港轉運至伊朗。
檢調比對劉女與伊朗客戶端及香港物流端間成立的3方聯繫的群組對話,認定劉女明知國貿局已提醒平板電腦已被列為「輸往北韓及伊朗敏感貨品清單」,仍試圖違法繞道香港輸往伊朗。
貿易法第27條規定,未經許可輸出入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至管制地區,可處5年以下徒刑或併科300萬以下罰金。一審考量劉女已認罪,量刑8月、緩刑2年,檢方認為不宜緩刑而上訴。
高院二審今認為,劉女為了規避我國禁令,藉由香港中轉輸往伊朗,漠視貿易法對戰略性高科技貨品的管制,心存僥倖,以迂迴方式故意規避管制禁令,而伊朗極力擴武,對國際和平及人權保護有重大威脅,民主陣線國家大多制裁伊朗,管制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往伊朗,劉女此舉對台灣國際形象,傷害非輕,自應責罰相當。
合議庭考量劉女違法輸出的貨品僅有2台平板電腦,沒有前科,始終坦認犯行,仍予緩刑,量處1年徒刑、緩刑3年,並提高保安處分條件,以達刑罰矯正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