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照騎車挨罰6000元 少年抗罰扯被逼迫簽名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示意圖。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無照少年前年騎車被攔查,後來收到通知單命他繳6000元的罰鍰,但他自認被警員逼迫在通知單上簽名,興訟抗罰。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訴訟庭指少年提告無理由,判他敗訴;可上訴。
前年9月9日凌晨1時許,少年在新竹縣竹北市文興路與嘉豐南路口,因無照騎車被開罰6000元。但少年主張,員警當下巡邏時,因聽見改裝機車的巨大聲響,遂向前盤查,才得知他無照騎車。
然當時少年與友人在路口旁的人行道上聊天,機車也已熄火停在人行道上,如果警察是為了執行取締噪音勤務,為何未開立噪音罰單?反而是在詢問誰騎機車後,逼迫簽名;少年因此認為應取消這張罰單。
交通部公路局新竹區監理所解釋,根據舉發單位竹北分局高鐵派出所的函覆可知,少年面對員警盤查時,坦承駕駛機車,再由員警查出他沒有駕照。
而員警為了避免日後有爭議,返所後有調閱監視器影像以輔佐違規事實,並非少年所說,只根據少年的說法就製作通知單;何況員警當下只有不耐煩地說「我很忙」,沒有所謂逼迫這件事;監理所請法院判少年敗訴。
法院經勘驗監視器影像得知,員警當下目睹數位少年騎著改裝的噪音機車,上前攔查本案少年,並無針對性,同時考量他未滿18歲也沒有駕照,決定依法製作通知單,過程沒有問題,故判少年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