偵查完備、罪嫌重大、重刑可期!柯文哲重金交保 北院裁定理由曝光

民眾黨主席柯文哲涉京華城、政治獻金案,台北地院裁定柯文哲3000萬交保。(記者方賓照攝)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前台北市長、民眾黨主席柯文哲,昨被台北地檢署依收賄等罪起訴並移審台北地院,合議庭法官今凌晨3時10分裁定,柯文哲以3000萬元交保;裁定理由指出,檢察官偵查完備,柯文哲涉犯最輕本刑5年以上重罪,嫌疑重大,若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重刑可期,重罪常伴隨逃亡的高度可能性,且有勾串、滅證之虞,有羈押理由,但沒有羈押必要,故准予交保。
北院裁定柯文哲3000萬交保,另外,威京集團主席沈慶京4000萬、國民黨台北市議員應曉薇1500萬、柯競總財務長李文宗800萬(偵查時200萬交保,共1000萬元)、台北市前副市長彭振聲500萬交保。
為了替代羈押,合議庭裁定命5人皆限制住居,並限制出境、出海8個月,且除了日常家庭生活及工作所必須外,不得有接觸同案證人與被告的行為。
裁定指出,柯文哲等被告的「犯嫌確屬重大」,所犯均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斟酌本案行賄、收賄款項均高達數千萬元,被告共同使京華城公司圖得高達百億元之不法利益,李文宗更與柯文哲共同侵占達6000餘萬元公益金,若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重刑可期」。
合議庭認為,重罪常伴逃亡的高度可能,此乃趨吉避凶、脫免罪責、不甘受罰的基本人性,參以被告等人的社經地位、經濟能力、工作職位,綜合研判,有相當理由足認柯等人面臨未來之重刑風險,傾力逃匿境外以規避審判及刑法執行之主觀動機甚強、可能性甚高,有相當理由認其有逃亡之虞。
且柯文哲依檢察官所提的撕碎字條、對話紀錄等,有相當理由認定柯有湮滅證據及勾串共犯之虞。足認柯等人均有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羈押事由。
北院審酌,本案在檢察官「偵查完備」而提起公訴的情形下,且被告經裁定羈押禁見,重要證人於偵查中均已具結證述,我國刑訴法採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下,檢察官應負實質舉證責任,法院並無接續檢察官實質舉證責任、而依職權調查證據的義務,羈押原因於起訴後、法院審理時,應採取較為嚴格的認定。
合議庭依涉案情節、司法權行使、公共利益維護、被告人身自由及防禦權限制程度,依比例原則衡量後,認為並非不得以具保及其他方式替代羈押,沒有羈押的必要。
另,檢察官雖指同案被告許芷瑜逃亡在外,但並未指出許芷瑜涉案的情節,另審酌相關證人均已經偵查中傳訊,本案相關事實晦暗不明之風險已經降低,因此裁定5人皆交保候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