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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榮發基金會前執行長鍾德美控遭違法撤換 興訟敗訴

張榮發慈善基金會前執行長鍾德美指控遭撤換違法,提起民事訴訟,高院判鍾德美敗訴。可上訴。(資料照)

張榮發慈善基金會前執行長鍾德美指控遭撤換違法,提起民事訴訟,高院判鍾德美敗訴。可上訴。(資料照)

2023/08/01 14:46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張榮發慈善基金會前執行長鍾德美,因不滿基金會董事長吳景明前年未經董事會決議,即終止委任關係,並遭包括大房三子張國政在內等8名董事追認解除其執行長一職,並由吳景明兼任執行長,指控並不合法,提起民事的「宣告董事行為無效」的訴訟,高等法院審理認為鍾德美被解除執行長職位等決議,並無不當,屬合法有效,判鍾德美均敗訴,可上訴。

鍾德美主張,她擔任張榮發慈善基金會執行長,張國政、吳景明、張國明等8人為基金會董事。基金會董事長吳景明於2021年3月2日未經董事會同意,逕自代表該基金會發函表示終止她和基金會間的委任關係,並於同年3月5日提請董事會由張國政等8人決議予以追認,違反基金會捐助章程第11條、第13條規定,依據民法第64條、財團法人法第28條第1項規定,應宣告吳景明代表基金會解任她執行長職務的行為及張國政等8人在董事會的追認決議行為均無效,且其基金會執行長的委任關係仍存在。

鍾德美也認為,董事會另決議由吳景明兼任執行長,每月薪資為15萬元及每年30日特休的決議,因為是由張國明提名自己擔任執行長職務,除違反財團法人法第15條利益迴避的規定外,也違反同法第16條禁止圖利行為規定,應屬無效。此外,張國政等8人在董事會作成聘任朱文慧擔任行政部主管的決議,因違反捐助章程第13條有關內部組織的規定,應屬無效。

台北地院審理認為鍾德美主張,部份有理由、部份無理由。北院認為,張國政等8人提議解任鍾德美的執行長職位,應屬合法有效,判鍾德美敗訴;不過,張國政等8人在董事會聘任朱文慧擔任行政部主管的決議,及吳景明在基金會新增行政部及聘任朱女擔任行政部主管的行為均無效。鍾德美、張國政等8人分別就敗訴的部份,提起上訴。

高等法院審理認為,吳景明為基金會董事長,對外有代表基金會的權限,他代表基金會於2021年3月2日對鍾德美終止委任契約,並未違法。

捐助章程第11條規定董事會職權包括人事的聘任及解職,故張國政等8人在董事會所為的解任決議行為是行使其董事職權,而捐助章程第13條規定僅係針對執行長的聘任程序應先取得董事會同意為特別規定,並未就執行長的解職程序為特別規定,因此張國政等8人在董事會所為事後追認解任鍾德美執行長職務的決議行為,未違反捐助章程第11、13條規定。

針對吳景明提名自已兼任執行長一事,高院認為,吳景明是依捐助章程第13條提名執行長,雖提名他自己為執行長候選人,但在提名後,即離席迴避未參與決議,無法認定有利益衝突或圖利自己或關係人情事,因此,鍾德美主張董事會所為「吳景明兼任執行長及每月薪資15萬元案」的決議無效,並無理由,鍾德美請求確認基金會和吳景明間的執行長委任關係不存在,亦無依據。

高院也認定,張國政等8人在董事會聘任朱文慧擔任行政部主管的決議,屬依據捐助章程第11條規定的職權行使,因此吳景明依據董事會決議,在未變動業務、財務、總務組織前提下,以行政部統稱,並聘任朱文慧擔任行政部主管,並無不當。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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