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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榮第二代張國明、張國政告基金會董座鍾德美 二審又敗訴

桃園地院判張國明等人敗訴,二審高等法院今也認定,鍾德美的指派行為,並未違反人民團體法、民法、基金捐助章程,仍判張國明等人敗訴。仍可上訴。圖為張國明(中)今年1月16日與律師吳祝春(左)、張榮發基金會董事李寬亮(右)等人召開記者會,指控張榮發基金會董事長鍾德美濫權。(資料照)

桃園地院判張國明等人敗訴,二審高等法院今也認定,鍾德美的指派行為,並未違反人民團體法、民法、基金捐助章程,仍判張國明等人敗訴。仍可上訴。圖為張國明(中)今年1月16日與律師吳祝春(左)、張榮發基金會董事李寬亮(右)等人召開記者會,指控張榮發基金會董事長鍾德美濫權。(資料照)

2020/12/15 15:45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長榮集團已故創辦人張榮發的身後事,引發後人訟爭不斷,其次子張國明、三子張國政,控告張榮發基金會董事長鍾德美,訴求主張她去年2月指派第三人參加長榮國際臨時股東會的行為,應屬無效;一審桃園地院判張國明等人敗訴,二審高等法院今也認定,鍾德美的指派行為,並未違反財團法人法、民法、基金捐助章程,仍判張國明等人敗訴。仍可上訴。

張國明、張國政以張榮發基金會董事、捐助人身分提告主張,張榮發基金會持有長榮國際公司股份,並轉納為基金,基金會應該經由董事會的決議,才能行使對長榮公司的股東權;但鍾德美未經基金會董事會決議,擅自在去年2月11日指派非董事的第三人,代表基金會出席同日舉辦的長榮公司股東臨時會,並行使選舉權、表決權。張國明兄弟認為此項指派行為違反財團法人法、民法,以及基金會的捐助章程,訴請法院宣告其行為無效。

一審判張國明兄弟敗訴。案經上訴,二審高院今認為,依基金會董事會近20年的運作習慣,由董事長代表基金會,指派代表人出席長榮股東會、並行使股東權,應屬董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基金會的職權範圍,基金會董事會向來也認為這種行使方式,對基金財產並無不利影響,無須經董事會決議;且未違反財團法人法。

高院認為,鍾德美委任第三人行使基金會在長榮股東會行使法人權利,並非讓第三人來代理鍾德美的董事長職務,也未涉及股東股權變更、減少或刪除,對於基金會的財產沒有不利的影響,符合基金會的捐助章程,因此仍判張國明、張國政兄弟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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