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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逆轉! 張榮發基金會董事長鬧雙包 更一審改判原董座鍾德美勝訴

張榮發基金會董事長鬧雙包纏訟多時,高等法院更一審今判決大逆轉,改判原董事長鍾德美(見圖)勝訴,仍為基金會董事長,還可上訴。(資料照;本報合成)

張榮發基金會董事長鬧雙包纏訟多時,高等法院更一審今判決大逆轉,改判原董事長鍾德美(見圖)勝訴,仍為基金會董事長,還可上訴。(資料照;本報合成)

2022/11/01 17:50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長榮集團所屬的張榮發慈善基金會董事長鬧雙胞,基金會前年4月舉行董事會改選,大房長子張國華支持的董事長鍾德美逕自宣布散會,大房次子張國明、三子張國政等董事認為散會無效,推舉長汎旅行社前總經理吳景明為新任董事長,獲多數董事通過,但未獲衛福部核准,張國明、張國政兄弟不服,訴請確認原董事長鍾德美委任關係不存在訴訟,高等法院去年維持一審判決,仍判張國明、張國政等人勝訴,由吳擔任基金會董事長;不過,高院更一審今逆轉改判鍾德美勝訴,即具有張榮發基金會董事長職務,還可上訴。

高院更一審判決逆轉的理由指出,公司法第182條之1第2項保障公司股東參與法令規定,應由股東會作成的決策、形成最高意思決定的規範目的,於財團法人董事會並不存在,本案法理上無類推適用公司法第182條之1第2項規定,而援引財團法人董事自行續行集會的道理,而股東會議事規則第10條第3項、董事會議事辦法第13條第1項等也是為規範公司的議事規則而訂定,在本案無從適用或類推適用。

高院更一審認定,張榮發基金會未訂定議事規則,其主管機關衛福部也未就全國性財團法人開會程序定有議事規則,財團法人法亦未就主席逕行宣布散會時如何處置設有規定。

鍾德美在該會議中宣布散會、離場,不主持該會議,僅係消極不行使董事長職權,並非事實上或法律上不能行使職權,並無財團法人法第43條第1項規定的適用,因此張國明等9人在該會議經鍾德美宣布散會後留在現場,並推舉張國政為臨時主席後續行會議,並經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作成該決議,即非合法,因此今改判張國明、張國政等人請求確認張榮發基金會與鍾德美之間自2020年4月18日起董事長委任關係不存在,及張榮發基金會與吳景明間自同一日起董事長委任關係存在,均無理由。

張國明、張國政等人在原審主張,張榮發慈善基金會第8屆董事長鍾德美,任期應至2020年1月10日屆滿,基金會於2020年4月17日召開的第8屆第6次董事會,董事改選原列為第10案,開議後,張國政提出變更議程動議,擬將董事改選列為第1案,不料,主席鍾德美未就變更議程表決,逕自宣佈散會並離開現場,因此,此散會應不合法。

經張國明等在場的9名董事(含委託書)推舉張國政為主席,繼續開會,經過半數以上的8名董事通過解任鍾德美董事長職務,並選任吳景明擔任董事長的決議,但鍾德美仍以董事長自居,因此向法院提起「確認董事長委任關係不存在」之訴。

台北地院審理認為,當時董事會尚未討論任何議案,鍾德美即因張國政提出變更議程的動議而宣布散會,違反會議規範及原定議程,鍾德美雖辯稱張國政干擾會議進行無法正常開會,才宣布散會,但根據錄音內容、相關事證,足以認定鍾女宣布散會無正當理由。

此外,基金會董事共有15人,張國明、張國政等出席董事共有9人,已符合公司法的董事過半的規定,其決議取消鍾德美的基金會董事長職務,並推選吳景明擔任董事長,程序合法,因此判決確認2020年4月18日起由吳景明擔任基金會董事長。鍾德美不服一審判決,上訴高等法院。

高院審理認為,鍾德美當時逕自宣佈散會,具有「明顯重大瑕疵」,並不合法,張國明等在場董事依據財團法人法第43條第1項規定互推1人擔任主席,繼續開會,有理由且合法。此外,當時出席的9名董事做成吳景明出任董事長的決議,屬「合法有效」。

鍾德美不服,上訴最高法院後,最高法院認為全案有事實待釐清,廢棄發回高院更一審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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