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動車停公有車格 中市府修法將收費
電動車停放公有充電停車格收費,但停一般車格免費,交通局修訂辦法加強停車使用者付費公平性。(婦市府提供)
交通局:基於公平性 將對電動車另訂優惠措施 議會決議6/2送審
〔記者蘇孟娟/台中報導〕鼓勵淨零碳排,台中市電動車停放一般公有停車格不收費,交通局修訂公有停車場收費自治條例,排除電動車免收停車費,昨日在議會法規委員會引起質疑,等於電動車停放一般停車格改採收費,恐違永續淨零自治條例鼓勵低碳運具立場;交通局長葉昭甫指出,會另訂電動車停車優惠,兼顧使用者付費公平性。
議員:有違鼓勵低碳運具立場
因交通局只提公有停車場收費條例修正草案,未提電動車停放一般車格收費標準及相關優惠,為避免疑慮,法規委員會召集人、議員陳俞融裁示,交通局訂出電動車停車相關優惠後,六月二日與公有停車場收費自治條例修正草案另送法規委員會一併審議。
葉昭甫指出,台中市電動車已成長逾八三○○部,目前充電車格四○六處、佔二%符合中央目標,且現有充電車格約有八成處於閒置狀態,但一般汽車數逾一○一萬輛,一般車格約十五萬格,基於停車使用者付費公平性,修訂公有停車場收費自治條例。
但法規委員會中,議員聚焦該自治條例修正草案排除電動車免收停車費,等於未來電動車停放一般停車格將收費,黃守達率先質疑取消免費機制後是否有其他優惠鼓勵電動車使用意願。
江肇國也說,現行電動車停充電停車格收費採累進費率,停車費成本已高於一般停車,促交通局兼顧平衡不同車種停車相對剝奪感;賴義鍠則認為,現行電動車停放充電車格須收費,就出現電動車停免費的一般車格後拉延長線接充電樁的亂象,確實有必要規範。
另包括李中、朱元宏與江肇國均提醒台中市訂有永續淨零自治條例,不能因「使用者付費」公平性違背鼓勵低碳運具原則,促交通局謹慎評估。
市府:讓停車收費更合理公平
葉昭甫強調,會另訂如前半小時免費等電動車停車優惠、停充電車格採停車費與充電費分開計費等,讓停車收費更合理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