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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74未禮讓救護車被開單打官司 法官勘驗駁回

雲林陳姓女駕駛在台74未禮讓救護車遭開單並吊銷駕照,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法官認為確有未禮讓行為,判決駁回。示意圖。(記者陳建志攝)

雲林陳姓女駕駛在台74未禮讓救護車遭開單並吊銷駕照,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法官認為確有未禮讓行為,判決駁回。示意圖。(記者陳建志攝)

2025/04/07 13:44

〔記者陳建志/台中報導〕雲林一名陳姓女駕駛,去年8月駕車行經台74線快速公路,因未禮讓救護車遭民眾檢舉開單,並吊銷駕照1年,陳女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主張因不確定救護車行駛方向,才會維持原車道行駛,並無惡意,但法官勘驗當時行車紀錄器影像,發現救護車接連提高警號音頻,並連續閃爍大燈陳女還是不讓道,確實有「聞救護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的違規,訴請撤銷原處分為無理由,判決駁回。

判決指出,陳姓女駕駛去年8月13日下午4點多,駕駛自小客車行經台74線快速公路30公里處(大里路段)的內側車道,當時1輛救護車行駛在她後側卻未禮讓,其他用路人發現以行車紀錄器影像向警方檢舉,霧峰分局員警審視影像資料後,認為有「聞救護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的違規,依法制單舉發開罰3600元,並吊銷駕照1年,且1年內不能考領駕照,陳女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陳女主張,其最初未聽見救護車警號聲,待其注意時,救護車已從後方接近,因認為當時旁邊另2線車道暢通,不確定救護車行駛方向,擔心變換車道會影響救護車行進,才選擇維持原車道行駛,並無惡意,希望撤銷罰單。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法官當庭勘驗檢舉的行車紀錄器影像,發現當時救護車鳴笛行駛於內側車道,前方1輛黑色休旅車立刻變換車道行駛到中線,但前方陳女駕駛的自小客車卻持續行駛在內側車道,救護車除持續鳴響警號行駛於內側車道外,並多次閃爍大燈示意讓道,但陳女仍繼續行駛在救護車前方,並未有開啟方向燈欲變換車道的舉動,救護車見狀乃提高警號音頻,並連續閃爍大燈示意,陳女還是不禮讓,救護車只好變換車道到中線超車。

法官認為,救護車警號的音量及音頻較大聲且清晰可辨,應不致使車輛駕駛人因緊閉車窗或車內有播放其他聲音而無法聽聞,且當時1輛黑色休旅車已立刻變換車道,陳女主張未聽聞救護車警號聲,難以採認。

法官認為,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1條第3項第3款規定,汽車聽到執行緊急任務車輛的警號時,在同向二車道以上路段,與執行緊急任務車輛同車道的前車,應即向相鄰車道或路側避讓,陳女主張其因不確定救護車行向,而選擇維持原車道行駛,已經違反上述規定,認定確有「聞救護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的客觀事實,因此訴請撤銷原處分為無理由,判決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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