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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控作勢打人 男委屈改名「含冤」 二審逆轉判無罪

男子被控作勢打女人,他自認冤屈而改名「含冤」,一審判拘役,台中高分院二審卻認為他真的是「含冤」,改判無罪確定。(記者張瑞楨攝)

男子被控作勢打女人,他自認冤屈而改名「含冤」,一審判拘役,台中高分院二審卻認為他真的是「含冤」,改判無罪確定。(記者張瑞楨攝)

2022/05/15 08:59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台中市一名男子於前年11月,不滿建設公司水泥車佔用道路灌漿施工,怒罵蔡姓女員工「妳那麼老哪叫小女生」等語,並握拳逼近,作勢毆打蔡女,檢方偵查時,他否認指控,自認委屈而改名叫做「含冤」,台中地院法官不認為這位「含冤」先生是「含冤」,依恐嚇危害安全罪判處拘役20日,可易科罰金2萬元,他上訴二審,法官卻認為他真是「含冤」,蔡女似乎「誇大當時情境」,改判他「無罪」確定。

判決書指出,該男子前年11月4日上午,見建設公司水泥車佔用馬路一半寬度灌漿施工,與指揮交通的蔡女起爭執,蔡女指控該男子辱罵「去死、去跳樓」、「妳怎麼那麼不要臉,你那麼老了,哪叫小女生」、「妳不懂法,妳法字都不會寫」,右手握拳舉高作勢要打人,被工人制止。

該男子於檢方偵查起訴後,可能甚感委屈冤枉,改名為「含冤」,台中地院審理時,「含冤」先生否認上述指控,他辯稱,沒有說「妳不懂法,妳法字都不會寫」等語,也沒有舉起手握拳作勢打人。

不過,一審法官勘查現場錄音,卻聽到「含冤」先生指責蔡女,「去死」、「妳去吃老鼠藥」,以及蔡女對旁人說「他就是一直要打我啊」,再加上另有工人作證說,「含冤」先生握拳舉手朝蔡女逼近,顯示「含冤」先生有恐嚇危害安全之舉,觸犯公然侮辱與恐嚇犯行,一行為觸犯兩罪名,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重以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斷,判處拘役20日,可易科罰金2萬元。

「含冤」上訴二審,台中高分院認為,蔡女沒有法律專業背景,不是從事法律相關行業,「含冤」指責蔡女,「妳不懂法,妳法字都不會寫」,雖有嘲弄之意,卻是尚未達到貶損蔡女人格或人性尊嚴,不可容忍的程度,蔡女當時44歲,也非「小女生」,因此不構成公然侮辱。

至於恐嚇部分,法官認為,張姓證人說,只聽到吵架,沒見到「含冤」作勢打蔡女,另外,蔡女報案時,向警方宣稱,自己被打,「警方如再不來,對方就要把她打死」,顯示蔡女報案時,「誇大當時情境」之處,蔡女當時告訴旁人,「他就是一直要打我啊」,「含冤」回稱「我打你什麼?這邊有公共攝影機」,法官對於「含冤」是否握拳朝蔡女逼近,作勢毆打,存有合理懷疑,據此改判無罪,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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