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車沒打方向燈!29分鐘吃35張罰單 法官砍掉30張
台中一名男子因為未打方向燈,在29分鐘內吞下35張罰單,台中地院法官認為原處分過當,撤銷30張罰單。(記者張瑞楨攝)
〔記者許國楨/台中報導〕台中市一名男子去年開貨車行經國道時,因沿途變換車道超車未打方向燈,遭後方駕駛在29分鐘路程中檢舉了35次,國道警也依規開出每張3000元的35張罰單,合計要開罰10.5萬元,男子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法院認原處分過當,撤銷30張罰單。
台中地院行政訴訟庭認為,根據道交條例規定,違規地點相距未達6公里、違規時間相隔未達6分鐘或未行駛經過一個路口,即不得連續舉發,警察機關受理民眾檢舉案件,適用相關規定,而黃行駛國道時,在29分鐘內被檢舉35次,監理單位「分次處罰」祭出35張罰單,已違反比例原則,處分過當,應給予5次處罰為合理,其餘罰單撤銷,可上訴。
判決指出,去年7月11日下午4時42分至下午5時11分,台中市黃姓男子駕駛貨車沿著國道一號北上297公里至241公里(台南麻豆至雲林段),沿途因變換車道沒有打方向燈,遭後方駕駛沿路檢舉,向國道警察檢舉35次違規行為,警方依法告發後,函請公路總局新竹監理所裁罰。
公路總局新竹監理所認為,雖然違規的行為歷程只有幾秒鐘,但仍有時序先後之別,行為地點也在不同路段,由社會一般第三者依自然觀察方式,可明確區隔為數個行為,且黃在各次變換車道之際,前後方或相鄰車道分別有不同車輛正在行駛當中,非屬同一行為,可依行政罰法分別處罰,開出每張3000元的罰單共35張。
黃男收到罰單後不服,向台中地院提起行政訴訟,主張雖然變換車道沒有打方向燈,但他行駛的並非隧道路段,且多次違規行為均沒有間隔6分鐘,因此35次違規行為應只計算5次,其餘罰單應該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