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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酒測「往回推算」時間算超標被訴 法官判無罪

盧男騎機門發生車禍,警方酒測往回推算時間認定超標,依公共危險罪送辦,屏東地院判無罪。(記者李立法攝)

盧男騎機門發生車禍,警方酒測往回推算時間認定超標,依公共危險罪送辦,屏東地院判無罪。(記者李立法攝)

2020/06/14 10:25

〔記者李立法/屏東報導〕盧男騎機車發生車禍經過一段時間後才接受酒測,為0.21毫克,未超標,警方根據盧男供詞推算50分鐘前酒後上路的酒測值應為0.25毫克,檢方依公共危險罪起訴盧男,法官認為回溯推算酒測值易陷爭議,檢方所提證據也無法證明盧男已達無法安全駕駛程度,判盧男無罪,可上訴。

盧男去年11月28日早上7時20分左右騎機車與曳引車發生碰撞,直到8點才進行酒測,警方測出酒測值為0.21毫克,未超過酒駕0.25毫克公共危險罪門檻,但盧男卻向警方說,他凌晨有喝酒,早上7點10分左右騎機車出門,沒想到卻出車禍。

警方根據人體對酒精代謝率為每小時每公升0.05毫克的數值往回推算,認為盧男騎機車上路時的酒測值已達到0.25毫克,於是依公共危險罪送辦,檢方也將他起訴。

屏東地院法官認為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的唯一證據,且人體內酒精濃度代謝率為推論平均值,年齡、體質或性別不同都會出現差異,回溯推算酒測值易陷爭議,檢方又提不出盧男已達無法安全駕駛程度的有利證據,應予盧男無罪諭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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