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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同意採血筆刺女童手指測血糖 女辯志工做公益判刑8個月

新北地院。(資料照)

新北地院。(資料照)

2024/12/19 09:55

〔記者王定傳/新北報導〕不具醫師資格的藍姓女子去年12月未經同意,拿著血糖機的採血筆,刺入一名女童右手無名指,採集血液檢測血糖,因此被告,她辯稱是獅子會志工,做公益幫女童瞭解她自己身體狀況,新北地院合議庭認為她犯後不斷以公益為由,合理化自身行為,未反省自身行為失當,亦未表示歉意、賠償,依違反醫師法判刑8個月,不能易科罰金,可上訴。

本案發生在去年12月30日上午,藍女在新北市樹林區一家早餐店門口擺攤,使用血糖機測血糖,約上午11時20分左右,她見女童行經該處買早餐,便問「要不要測血糖?妹妹你過來」,隨即使用血糖機的採血筆,刺入女童右手無名指,取得女童血液檢測血糖,並告知女童空腹血糖過高。

女童受到驚嚇,回家向家人訴苦,謝女因而被告,但她堅稱自己是獅子會志工,做公益幫女童瞭解她自己的身體狀況;她的委任律師則說,他本身也是獅子會成員,除了本案外,擔心獅子會所有的血糖種子教官會因測量血糖行為而違反醫師法,希望能在司法機關釐清這個行為。

合議庭則認定,藍女未經女童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下即替她採血,且並非單純給予數值供參考,而是判斷女童空腹血糖偏高,此舉已屬醫療行為,原應由專業的醫療人員來做,這與在民眾有意願下,單純教導民眾使用血糖機、告知血糖機功能情形截然不同,故藍女所為屬於非法執行醫療業務;另外,她明知採血筆有針,對女童使用可能造成傷害,卻未詳盡告知,亦未經同意,已構成傷害罪。

至於藍女律師所述,合議庭認為,無論民間團體有無相關教導民眾使用血糖機的活動,經民眾同意,單純教導民眾使用血糖機,與藍女在未經女童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下,即以採血筆刺入民眾手指採血,自以為「好心」替人檢測血糖,並自行判斷檢測結果,個案間已屬有別,難以個案推為所有案例的標準。

合議庭認為,藍女所為構成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非法執行醫療業務罪、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罪,以較重的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非法執行醫療業務罪處斷,並斥責藍女所為不僅對女童造成傷害,也對女童及其家長造成驚嚇,犯後不斷以公益為由,合理化自身行為,未反省自身行為失當,亦未表示歉意、賠償,犯後態度不佳,因此判刑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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