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車洗到打架 男拿高壓水槍噴頭重判2年10月

新北地院。(資料照)
〔記者王定傳/新北報導〕褚姓律師助理與賴姓女子去年5月在新北市中和區一間自助洗車各自洗車時,賴女因不滿褚男的高壓水柱噴到他朋友的汽車,遂上前理論,雙方發生口角,褚男竟持高壓水槍朝賴女頭部噴射,致賴女受有左眼眼眶及結膜下血腫等傷害,新北地院合議庭認定,賴男所為構成重傷害未遂罪,判刑2年10月,可上訴。
檢警調查,去年5月27日晚間7時許,雙方各自在洗車場內洗車,賴女因不滿褚男使用高壓水柱時,噴到她朋友的汽車,因而上前理論並起口角。
檢警調查,褚男近距離持高壓水槍朝賴女頭部噴射,賴女見狀隨即拉扯褚男手中的高壓水槍以自保,並出腳踹褚男腹部與腿部,致褚男往後跌倒在地。
檢警查出,褚男跌倒後爬起又拉扯、毆打賴女,賴女的朋友遂上前阻擋,褚男仍不罷手,推開對方,再向前推打、拉扯賴女,致賴女受有右眼眼眶及結膜下血腫、右眼視網膜格子狀退化、右側梅尼爾氏症等傷害,賴女的朋友亦受輕傷。
2人事後互告,賴女所涉傷害罪已被判拘15日,至於褚男部分,檢方認為,雖然賴女視力並未因此嚴重減損,但褚男明知拿高壓水槍朝他人頭部噴射,極可能造成他人眼睛失明或視力受損,仍基於重傷害不定故意犯案,因此依重傷害未遂罪嫌起訴。
合議庭亦認定,褚男所為構成重傷害未遂,並斥責他持對人體有危險性的高壓水槍近距離噴射賴女頭臉部,犯罪手段、情節嚴重,尤其對賴女所生損害甚鉅,不僅短期內對其身體健康造成巨大損害,更影響其長期正常生活,加上他犯後否認犯行,難見悔意,判刑2年10月;他傷害賴女朋友部分判拘4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