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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議員吳瑞芳詐領512萬 更一審免關

2024/08/01 05:30

〔記者陳建志/台中報導〕南投無黨籍縣議員吳瑞芳擔任縣議員時,利用助理詐領五一二萬助理費,一審依貪污罪判刑四年六月,二審時改判三年十月,最高法院今年初發回後,更一審昨宣判,改判二年徒刑、緩刑五年,合議庭並指出,此案與高虹安、顏寬恒詐領助理費不同點,是吳在一審就認罪且繳回犯罪所得,加上已中風需人廿四小時照顧,適用二次減刑條件,刑度才會較輕。

繳回犯罪所得 改判2年徒刑、緩刑5年

判決指出,無黨籍南投縣議員吳瑞芳,二○一○年至二○二二年間擔任第十七到十九屆縣議員任內,未實際聘用林姓與羅姓助理,但令其提供資料和帳戶,以兩人名義詐領助理費,另雖有僱用劉姓助理,卻以少報多,全部詐領金額五一二萬餘元,因一審時認罪且繳回犯罪所得,並考量擔任議員期間,對地方運作貢獻極多,減刑後判四年六月徒刑,褫奪公權五年。

法官指吳已認罪 與高虹安、顏寬恒不同

上訴二審後,刑度略減改判三年十月,褫奪公權四年,上訴最高法院後,認為前審未審酌吳是否有在偵查中自白,今年初發回台中高分院更一審,經調閱當時偵查中的錄音勘驗後,確認吳在偵查中,已承認有「領出」三名助理的助理費,符合減刑規定,加上吳在一審時已繳回犯罪所得、問政對地方有貢獻,也符合刑法「情堪憫恕」的規定,減刑二次後,昨宣判改判刑二年、緩刑五年、褫奪公權三年、公益捐一五○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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