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小校長涉長期性騷學生 南投檢方分他字案偵辦
莊小姐(中)出面指控劉姓校長涉性騷擾,南投地檢署主動分案偵辦。(資料照,記者劉信德攝))
首次上稿 15:58
更新時間 20:27
〔記者陳鳳麗/南投報導〕南投縣劉姓國小校長被指控曾對學生擁吻、摸大腿,被害人有多人,且長達多年,南投縣府啟動性平調查之際,南投地檢署今天由婦幼專組主任檢察官張桂芳分他案偵辦,責成南投縣警局婦幼警察隊與被害人及有關機關查證,儘速釐清是否涉有刑事責任。
南投地檢署指出,某國小校長擔任老師期間,涉對小學生以擁吻、上下其手等手法性擾,被形容如「台版熔爐案」,檢察長黃元冠很重視,今天指派張桂芳主任檢察官分案偵辦,而分案後即要求縣警局婦幼隊儘速與出面指控的莊小姐,及與莊小姐、民代、縣府聯絡的其他被害人約定時間,了解發生的狀況並請提供資料,並向相關機關查證,儘速釐清是否涉有刑事責任。
地檢署也說,檢察長黃元冠到任1個月多,在多次檢察官內部會議中一再對檢察官強調轄內婦幼安全案件是重點工作,對於婦幼及未成年被害人案件的偵辦,檢察官務必秉持將心比心、急人所急的態度,保護被害人隱私,並迅速、妥適處理。
據律師林柏宏指出,出面的莊小姐個案發生於20多年前,當時還沒有性騷擾防治法,適用的妨害性自主罪在1999年修法,修法前是告訴乃論,之後為非告訴乃論,但在2006年7月1日前發生,追訴權時效只有10年,之後追訴權時效則為20年,媒體報導陸續有不同時間受害者出面聯絡,應該仍有人在追訴權時效內,仍可提告。
林柏宏說,若對方是用強暴脅手段予以強吻、摸身體大腿等部位,即觸犯刑法強制猥褻罪,但被害者是14歲以下則是觸犯加重強制猥褻罪,若是因為教育關係利用權勢猥褻,則觸犯刑法第228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