倒插五星旗、區旗 港議員罰2萬
香港本土派立法會議員鄭松泰去年十月十九日在立法會議事廳倒插中國國旗及香港特別行政區區旗,廿九日遭香港法院認定「玷污」有罪,罰款五千港幣。圖為他得知判決結果後步出法院。(法新社)
〔編譯周虹汶/綜合報導〕香港本土派立法會議員鄭松泰去年十月十九日在立法會議事廳內一日兩度倒插中國國旗及香港特別行政區區旗,被控侮辱國旗及區旗罪,兩罪廿九日雙雙遭法院宣判成立,共罰五千港幣(台幣一.九六三萬元),惟躲過牢獄之災。但鄭松泰不認「玷污」,直斥全案「無聊」,藉此提醒港人:香港是專制社會。
香港「國旗及國徽條例」和「區旗及區徽條例」皆明訂,「任何人公開及故意以焚燒、毀損、塗劃、玷污、踐踏等方式」侮辱國旗、國徽及區旗、區徽,均屬犯罪,最高可罰五萬港幣(台幣十九.六三萬元)及監禁三年。
鄭松泰是支持香港獨立的政黨「熱血公民」主席,今年四月初警方要求他就本案自行到警署接受調查遭拒後,同月十一日派人將其逮捕,法院開庭後鄭松泰獲得保釋。
香港東區裁判法院裁判官鄭念慈宣讀判決時指出,本案關鍵在於「玷污」定義,以及倒插上述旗幟是否涉及「玷污」。最後裁定:所謂「玷污」,不限於被告以為的焚燒、弄污和毀損等導致旗幟實質狀態改變之行為,而應廣義詮釋,凡有損旗幟尊嚴,即算「玷污」。至於倒插國旗,已讓旗上圖樣無法正常顯示,不僅有損其威,展示方式甚至稱得上「受辱」。
鄭松泰的委任律師則指出,事發當天,建制派議員為杯葛本土派第一大黨「青年新政」候任議員梁頌恆、游蕙禎重新宣誓,竟集體離席導致流會;立法會既已失去原功能,鄭松泰才把該些議員桌上旗幟倒插,但此行為和「玷污」、「不敬」不存在絕對關係。
非預謀未燒旗 躲過牢獄之災
最後,鄭念慈以鄭松泰熱中公共事務為由,相信他非預謀犯案,況且並未燒旗,情節尚不算重,故未宣判入監;但考量他倒插旗眾,為避免他日後在立法會故態復萌,每罪處以二千五百港幣罰款,以示警惕。
在庭外獲知上述判決後,不感意外的鄭松泰直批「無聊」,指當局藉此營造「有殺錯無放過」的恐懼氣氛,卻只證明香港是個不開明的專制社會。但他迅速繳清罰款,正與律師研究上訴的可能性。香港法院八月才判決「雨傘革命」時的學運領袖黃之鋒、羅冠聰和周永康三人入獄六到八個月。
香港本土派立法會議員鄭松泰去年十月十九日在立法會議事廳倒插中國國旗及香港特別行政區區旗,廿九日遭香港法院認定「玷污」有罪,罰款五千港幣。圖為他得知判決結果後步出法院。(法新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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