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滅火器通水管? 陸戰隊害兵瞎眼

2015/12/10 06:00

〔記者項程鎮、羅添斌/台北報導〕陸戰隊指揮部隊部營隊部連勤務排二兵徐俊凱拿過期滅火器通水管,遭噴頭反彈擊中右眼,緊急送醫後,右眼視力退化到0.017、幾乎全盲,提告請求國賠,最高法院認定國防部海軍司令部有疏失,判決賠償185萬2561元及利息,全案定讞。

海軍司令部昨指出,尊重司法判決,將於收受判決後依法辦理。

判決指出,家住彰化的徐俊凱,100年8月19日到海軍陸戰隊忠誠營區服義務役,同年11月24日下午3點05分,依資深義務役邱姓士兵先前指導,拿超過保存期限近10年的CO2滅火器疏通排水管,不料被滅火器噴頭擊中右眼且大量出血,送醫後,右眼視力退化到0.017,屬不可回復傷害。

徐男認為,陸戰隊指揮部人事行政處謝姓行政官未落實繳回逾期滅火器,且營部和連部等軍官管理和監督不周,竟讓邱姓資深士兵指派工作,邱男還不假離營,請求國賠390萬5122元;海軍司令部認為,基層部隊幹部執行危險作業,都會提醒官兵注意安全並陪同監看,本案邱姓士兵未指派徐男疏通排水管。

但高院認為,陸戰隊幹部管理不周,邱男錯誤指導疏通工具,還不假離營,如相關幹部親自到場監督,應不致發生意外,邱男事先已提醒需有4人在場,才能拿滅火器通水管,徐男不顧同袍阻止,仍執意通水管,應負一半過失責任,合議庭審酌徐男請求金額及相關單據證明,認為賠償185萬餘元為適當,上訴後遭最高法院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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