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生學考量 6親等以內 結婚無效
2014/09/16 06:00
〔記者陳鳳麗/南投報導〕民法規定,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不得結婚,即使結婚也是無效婚姻。為何如此規定,南投縣婦產科醫師劉松鴻表示,主要是近親結婚生兒育女,下一代較容易出現遺傳性疾病。
劉松鴻指出,近親血緣的男女可能有致病隱性基因,2人可能沒有顯現出來,但下一代有可能就變顯性,像以前英國皇室近親結婚,後代就有不少患有血友病等遺傳疾病。而原本相愛2人結婚要共創幸福,但若生下嚴重疾病或有嚴重身心障礙問題小孩,對父母親都是沉重的身心負擔,因此站在優生學,還是要找血緣遠一點的對象結婚。
至於民法親屬編第983條明文規定,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不得結婚。有民眾認為,不說,法官也不會發現,惟台中地檢署主任檢察官洪家原表示,本案舅舅的女兒與李某屬四等親,依法不得結婚,一旦結婚,民法第988條即明文規定,違反第983條規定婚姻無效,還是別以身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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