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檔案>十大槍擊要犯
2010/08/30 06:00
「十大槍擊要犯」這一詞,源自民國73年,警政署為追捕惡性重大歹徒,發出「緊急查緝專刊」,後來因擔心助長槍擊要犯氣燄,警政署於79年5月間決定不再發布十大槍擊要犯名單,只循刑事局八號分機通知各地警方查緝,目前則是將要追捕的對象,公布在刑事局官方網站的要案(緊急)查緝專刊中。而隨著最後一名名列十大槍擊要犯的林來福於79年11月16日在台中市落網後,「十大槍擊要犯」也正式走入歷史。(記者黃敦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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