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院︰非盯梢條款 劍青檢改理解錯誤
劍青檢改指出,新修正的「刑事訴訟劍青檢改:反助詐團脫罪 法」「辯護人獨立抗告權」,出自於司法院之手。 (資料照)
〔記者楊國文、王定傳/台北報導〕針對檢改團體劍青檢改稱甫頒佈施行的刑事訴訟法夾藏「辯護人獨立抗告權」,將淪為幫助詐團「盯梢」脫罪之用,司法院表示,新法規定經立院充分討論,符合民意,非屬辯護人的「獨立抗告權」,也不是辯護人的「盯梢條款」,辯護人要在不違背被告明示意思下提起救濟。
辯護人要在不違背被告明示意思下提救濟
法務部昨則表示,刑事訴訟法是司法院主管法規,科技偵查法制化過程中,法務部均戮力推動行政院版「科技偵查及保障法」專法,專法版本並未有辯護人獨立抗告權規定;之後因科技偵查相關條款,有應訂入刑事訴訟法或專法訂立爭議,司法院提出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對案時曾與法務部討論,法務部就草案救濟條文賦予辯護人獨立抗告權提出疑義,並建議依專法版本敘明救濟規定,但未獲司法院採納。
法務部︰曾提出疑義 但未獲司法院採納
法務部表示,刑事訴訟法或專法爭議,直至立院三讀前夕,仍有激烈討論,草案於救濟以外的條文,亦尚有其他提案的不同意見,法務部為科技偵查法制化的順利立法,就司法院刑事訴訟法的救濟條文,於立法過程中即表尊重。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之十規定:「受調查人及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辯護人,對於法官、檢察官依本章所為之裁定或處分,得向該管法院提起抗告或聲請撤銷或變更之。」
司法院指出,劍青檢改的聲明,對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之十規定的理解,有多項謬誤,如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之十規定並非辯護人的「獨立抗告權」,辯護人對特殊強制處分提起抗告或聲請變更或撤銷,仍必須為被告的利益而為,且不得與被告明示的意思相反;新法也無「獨立」兩字。
另外,新法規定與增訂前已存在的條文規定相仿,符合立法體制,並非獨創,此規定也不是辯護人的「盯梢條款」。
司法院認為,劍青檢改針對刑事訴訟法新增條文的內容有錯誤解讀,並公開發表聲明,易造成誤解,著實遺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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