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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祭「寵物不落地」 2住戶被罰12.9萬 拒繳挨告

2024/07/02 05:30

台中一處社區規定飼養寵物進出大廳等公共空間,寵物需足不落地,盧姓、李姓住戶違反規定遭開罰、提告,台中高分院更一審仍判黃金獵犬進出須使用推車。(記者陳建志攝)

〔記者陳建志/台中報導〕台中某社區訂有「寵物飼養戶管理辦法」,規定住戶若攜帶大型寵物進出社區電梯、大廳時,寵物需足不落地,盧姓、李姓住戶飼養黃金獵犬遭管委會拍照舉發共一二九次,罰款十二萬九千元但兩人拒繳,管委會告上法院,一審判決兩人敗訴,需繳納十萬一千元,兩人不服上訴,二審改判免罰,但判兩人需配合使用推車進出公共空間,兩人再上訴,更一審仍判須使用推車。

規定每次違反開罰一千元

判決指出,台中某社區規定住戶若攜帶大型寵物進出社區電梯、梯廳及大廳時,寵物需足不落地,小型寵物請飼主懷抱,大型寵物應將牠置入推車。不過盧姓、李姓住戶二○二二年一、二月間,多次違規帶黃金獵犬進出社區大廳,影響住戶公共安全及衛生,兩人分別遭社區管委會開罰卅三次、九十六次(每次一千元),但兩人拒繳,管委會因此提告。

台中地院一審判決盧、李兩人敗訴,共要給付十萬一千元給管委會,兩人不服上訴。台中高分院法官認為,住戶有因飼養動物,妨礙公共衛生、公共安寧等違規情事時,管理負責人應制止,並得報請主管機關處理,由主管機關決定是否裁罰,管委會逕自對住戶處罰,並無法律效力,判免罰,但判兩人需配合使用推車規定。

兩人不服再上訴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認為社區寵物管理辦法,有無濫權妨害住戶飼養寵物,有詳查必要,發回更一審。

更一審法官認為,社區住戶應受有關飼養寵物限制規定的拘束,因大型寵物衝擊力,非一般成年人可立即控制,約定使用寵物推車方式攜帶大型寵物進出電梯及大廳,尚屬合理,駁回上訴,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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