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制已讓5名毒梟栽跟頭
2024/01/27 05:30
黃偉凱與紀怡慧夫妻用來運毒的瑪莎拉蒂,也被查扣。(資料照)
不明所得高度可能與違法行為有關 就可宣告沒收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政府宣示向毒品宣戰,挹注四年一百億元經費強力反毒,為了讓政策執行的更有實效,同時透過立法院修正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九條,參考德國刑法立法例增訂「擴大利得沒收」新制,只要法院認為毒販的其他不明所得,有高度可能性與違法行為有關,就可宣告沒收,該制於二○二○年上路。經查判決書系統,新制至今已使用在六案上,有五案是販毒案,一案是洗錢案。
刑法過去規定沒收標的必須為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即被告財產須與判決確定的犯行相連結,才能沒收,但在多數販毒案件中,被告掌控的龐大不明財產,即便有明顯事證屬其他犯罪行為的所得,卻因法律限制而無法沒收,使販毒成為風險高、利益更高的行為,難以消弭販毒經濟誘因。
為了打擊毒販、強化毒防成果,立法院參考德國刑法,仿照洗錢防制法引進擴大沒收制度,修正毒危條例,只要於查獲被告製造、運輸、販賣毒品等違法行為時,發現有其他來源不明所得可能來自其他不明違法行為,雖無法確定特定的違法行為,仍可沒收。
至於「有事實足以證明」被告財產違法來源的認定,須參考歐盟沒收指令第五條及其立法理由第二十一點意旨,法院在具體個案上綜合檢察官所提出的直接、間接或情況證據,經權衡判斷該財產實質上較可能源於其他違法行為時,即可沒收。
而法院在認定財產源於其他不明違法行為時,應參考相關事實情況,例如行為人所得支配的財產價值,與其合法收入不成比例,亦可作為源於其他違法行為的認定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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