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界︰裁定不罰是誤解法條 抗告成功率高
2023/12/15 05:30
賣黃牛票裁罰VS.不罰理由
本案非未遂 警方也非釣魚
〔記者張文川、溫于德/台北報導〕警方逮捕三件棒球亞錦賽門票黃牛,其中兩件面交者,獲法院認定「既遂」判罰,另一件以iBon交票案卻被法院認定為警方釣魚、「未遂」裁定不罰。律師翁偉倫表示判不罰的法官個人見解有誤,本案並非未遂,警方手法也非釣魚;律師林俊峰也認為法官是誤解法條,警方抗告成功機率甚高。
曾任檢察官的律師林俊峰說明,社會秩序維護法明定「若非供自用,而轉售圖利運輸、遊樂票券,得處三日以下拘留或一萬八千元以下的罰鍰」,林分析,縱使警方沒有實質購買門票的意圖,也不會影響廖女「完成」轉售圖利的行為,他認為應是簡易庭法官誤會法條,警方抗告成功機會不低。
林俊峰進一步提到,警方在網路巡邏,如果發現有黃牛在網路上販賣黃牛票,以誘出的方式抓到黃牛,若因未遂而不能裁罰,豈非助長賣黃牛票歪風?因此林認為法院應該統一見解,對黃牛賣票的行為,無論是否為警方誘捕而查獲,都應進行裁罰。
也曾是檢察官的翁偉倫指出,社維法屬行政罰,並非刑事案件,由警方直接移送法院,舉證強度本來就不須如刑事案件嚴格,本件判不罰的法官以嚴格的刑事責任要件來審查,並不妥當,是法官的個人見解,警方抗告相當可能會成功。
翁偉倫指出,社維法沒有已遂、未遂的考量,且本案黃牛收款時,就已既遂,不應視為未遂犯。
至於法官質疑警方釣魚辦案,翁偉倫表示,警方喬裝買家向已存在的網路黃牛訂票,是警方唯一可行的取締方法,並非釣魚。真正的釣魚是指警方慫恿有票的人加價賣票,讓原本不想賣或加價賣的持票者起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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