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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法修正三讀 被告於偵查中得請求鑑定

2023/12/02 05:30

立法院院會1日三讀通過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主持議事的立法院長游錫堃敲下議事槌。(記者廖振輝攝)

〔記者陳政宇/台北報導〕立法院院會昨天三讀通過刑事訴訟法修正案,修正重點為強化鑑定制度,包括被告、辯護人及得為被告輔佐人之人,於偵查中得請求鑑定,檢察官於偵查中選任鑑定人前,得給予被告及其辯護人陳述意見的機會。

三讀條文明定,當事人於審判中得委任醫院、學校或其他相當機關、機構或團體為鑑定或審查他人的鑑定,並得因鑑定的必要,向審判長或受命法官聲請將關於鑑定之物交付受委任的機關、機構或團體。

若當事人明示同意,或是依法令具有執掌鑑定、鑑識或檢驗等業務機關所實施的鑑定,以及經主管機關認證機構或團體所實施的鑑定,只要符合三款情形之一,得為證據。

此外,現行刑訴法規定,證人為醫師、藥師、助產士、宗教師、律師、辯護人、公證人、會計師或其業務上佐理人或曾任此等職務之人,就其因業務所知悉有關他人秘密之事項受訊問者,除經本人允許者外,得拒絕證言。另依心理師法、刑法等規定,心理師或其執業機構的人員,不得無故洩漏當事人秘密,違者有行政罰和刑罰。

據此,三讀條文將心理師納入拒絕證言權的範圍,以符合職業上信賴關係以及保密義務的規定;另,為周全檢察官可用於緩起訴處分的處遇措施,將心理治療、心理諮商列入。

三讀條文指出,被告因精神或其他心智障礙,致不解訴訟行為意義或欠缺依其理解而為訴訟行為的能力者,應於其回復以前停止審判;有此停止審判等原因者,當事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得聲請停止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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