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潛水客失蹤4年 教練、船長 過失致死判刑
2潛水客失蹤至今將近4年, 案發當時獲救的楊姓教練及沈姓船長,被屏東地院依過失致死罪分別判刑。 (資料照)
〔記者李立法、蔡宗憲/屏東報導〕六十四歲我國籍黃姓男子與二十八歲中國籍邱姓男子到墾丁貓鼻頭海域潛水,被強勁海流捲走,失蹤至今將近四年,屏東地院認定案發當時獲救的楊姓潛水教練兼潛水公司負責人、駕駛遊艇載客的沈姓船長,帶客至禁區從事水肺船潛活動,已觸犯過失致死罪,將二人分別判刑九個月及一年八個月。
帶客至禁區下潛 有過失
案發日為二○一九年十月二日,黃男和邱男到墾丁參加楊男安排的潛水活動,身兼潛水教練的楊男帶領二人至貓鼻頭海域潛水,由沈男駕駛遊艇搭載三人前往潛點,三人下潛時疑遭遇強勁海流被沖散,救難人員據報後只找到帶隊的楊男,邱、黃下落不明;二潛客家屬曾分別懸賞五十萬元尋人,迄今近四年仍音訊全無,檢方認定兩人已死亡。
院檢認定兩人已死亡
檢方調查認為,楊帶邱、黃二人的下潛和出水點,皆位在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公告禁止從事水肺船潛活動的區域,沈姓船長未依規定配置、提供具防水及衛星定位功能的通訊設備給楊姓教練使用,任由楊男帶領民眾潛水,楊、沈二人應為邱、黃的死亡負起過失責任。
楊男辯稱,該潛水區域距離墾管處開放的潛點雷打石甚近,並非禁潛區;沈男則稱,察覺下潛三人逾時未登船後,就在附近海域搜尋並向安檢所求救,他並無過失。
屏東地院審理認為,該案下潛及出水點均位在墾管處公告的禁區,沈男於案發後僅自行駕船在海上搜尋,向安檢所報案求救已晚於潛水活動預定結束時間逾一小時,且身為載客船長,卻未按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規定,提供具有防水及衛星定位功能的通訊設備給潛水教練,以因應緊急狀況,依過失致死罪,判處沈男一年八月徒刑、楊男九月徒刑,可上訴。
楊男昨得知判決後表示,他也是同案受害者之一,業界在墾丁從事潛水活動數十年,從來沒有官方告訴他們哪些地方開放、哪些地方禁止潛水,他會上訴爭取緩刑。昨未聯繫上失蹤潛客家屬,無法得知對判決結果的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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