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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特別災難失蹤 滿1年可宣告死亡

2潛水客失蹤至今將近4年,
案發當時獲救的楊姓教練及沈
姓船長,被屏東地院依過失致
死罪分別判刑。 (資料照)

2潛水客失蹤至今將近4年, 案發當時獲救的楊姓教練及沈 姓船長,被屏東地院依過失致 死罪分別判刑。 (資料照)

2023/09/22 05:30

〔記者林嘉東/基隆報導〕失蹤多久可宣告死亡?曾任新北地檢署檢肅黑金專組檢察官的律師何皓元表示,屏東院檢認定失蹤近四年的兩名潛水客已死亡,應是依民法第八條第三項規定,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災難終了滿一年後,為死亡之宣告。

本案楊姓潛水教練及沈姓遊艇船長,被認定觸犯過失致死罪,由於過失致死一定要有死亡的結果,法院要這樣判,就必須先認定兩名潛水客已死亡。何皓元說,司法實務上大多認定海上遇難失聯,屬於民法規定的遭遇特別災難,因此失蹤人失蹤超過一年,法院可依民法規定宣告兩人死亡。

一般失蹤滿7年才可宣告死亡

律師認為,兩名潛水客失蹤迄今已近四年,地檢署與法院認定兩人死亡,實屬合理。倘若失蹤人不是遭遇特別災難失蹤,失蹤滿七年後才可宣告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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