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讓與合法? 中檢鬥18人律師團
旭新科技公司的投資網站,標榜「立足台灣,投資世界」。(取自網站)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台中地檢署偵辦旭新科技股份公司,涉嫌以「債權讓與方案(債權投資)」名義違法吸金案,被告陳育澍等八人聘請十八名律師(另六人無委任律師),雙方對事實沒有爭議,但卻對是否違法有一番激辯,被告與律師都辯稱,現行法律對中介「債權讓與」並無規範,也就不觸法,中檢卻認為,吸收資金是銀行的業務,旭新科技公司已觸犯銀行法,不過,中檢聲請羈押該公司代表人陳育澍(四十六歲),台中地院裁定八百萬元交保。
檢聲押 法院皆裁定被告交保
至於其他被告,包括陳育澍之妻,以二百萬元交保,該公司合資人應澤揚(四十二歲)與王詩涵(四十三歲),各五百萬與三百萬元交保,其餘被告四萬至八十萬元交保。
何謂「債權讓與方案(債權投資)」?中檢舉例說,柬埔寨甲公司承攬工程卻缺乏資金,張三借錢給甲公司,取得甲公司的債權,再把債權透過媒介者,轉讓給投資民眾,並約定一定利率與還本期限,例如一年還本,年報酬十%。
旭新科技昨天聲明,指該公司務求公司運營守法合規,中檢卻無視新北地檢署,於二○一九年偵辦後不起訴處分,基於刑事訴訟法不得再重複起訴,該公司深表遺憾。
已符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吸金要件
對此,中檢回應說,依據銀行法,吸金的定義,是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等報酬,新北地檢署當年因少數人舉發而偵辦,認為尚不構成「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吸金要件,但中檢偵查之後,已從帳冊等證物,認定投資者高達數千人,該公司還多次舉辦公開投資說明會,構成「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要件而起訴。
至於旭新科技公司是否將資金投入柬埔寨等國家的企業?中檢強調,這部分涉及跨國查證,尚在釐清中,不在此起訴範圍內。
中檢:先偵辦 將傷害降到最低
另外,這家公司強調,「迄今亦無造成任何一位投資人被害或損失」,中檢回應說,此案是一年前,國稅局查稅時發現異常而通報,大部分的吸金集團,都是無法再支付本金利息而倒閉,被害人血本無歸而舉發曝光,中檢認為應在旭新科技公司尚未出現上述問題前,即先行偵辦,將此公司可能對社會造成的傷害降至最低。
中打搜索旭新科技公司時,職員一臉錯愕。(中打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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