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行消防員兩百公尺 駕駛無罪
林姓消防員把手伸入廂型車內拉住方向盤,想阻止對方開車,還好他把腳後收,才免於重創。 (記者林嘉東翻攝)
行車糾紛 法官認定駕駛為免攻擊 屬正當防衛
〔記者林嘉東/基隆報導〕新北市林姓消防隊員下班時間駕車,在基隆市與一輛廂型車發生行車糾紛,他趁對方張姓駕駛停等紅燈時,下車跑上前理論,將手伸入張男車內拉住方向盤,卻被整個人掛在車門上拖行二百公尺而受傷,他控告張男涉傷害罪。基隆地院認為,林員拉住方向盤、伸手攻擊張男,張男為防再遭攻擊而緩速開到警局報案,屬正當防衛,判張無罪。可上訴。
拉住方向盤不讓對方走
判決指出,前年十月晚間七時,林姓消防員駕車行經基隆市愛一路、忠一路口,廂型車張姓駕駛超他的車,並按喇叭嗆聲「前面沒有車為什麼不開」,林認為對方擦撞到他的後保險桿,趁張停等紅燈時下車上前,伸手進廂型車內拉住方向盤,對方卻未停車,繼續行駛,拖行林兩百公尺遠。
林的頭部、左軀幹、左腳和左側骨盆皆有挫傷,持驗傷單提告傷害罪,檢方認定張男不顧林男徒手攀住方向盤,仍繼續駕車前行,依傷害、強制罪嫌起訴。
駕駛緩速開到警局報案
張男向法官喊冤,稱整起事故是因林趁他停車時攀住車窗攻擊他,整個人趴在他車窗上,朝他揮拳二、三次,他害怕被打,才緩速把車開往基隆第一分局報案;林否認毆打張,只承認敲打車窗,要求對方搖下車窗。
合議庭勘驗兩車的行車紀錄器發現,林一共將手伸入張的車內三次,前兩次張的身體都有向右偏,車身也出現劇烈的左右晃動,第三次林的手臂彎曲靠著車門,無法確認其手是否伸入車內,車身也有小幅晃動,畫面皆也沒有二車碰撞的影像或聲音,林也沒說車子被撞。
法院認為,林並未告知張發生擦撞,就突然拉住張的方向盤攔車,還三度把手伸入車內攻擊,張才選擇開到警局,途中並未刻意加速或甩尾,林男只須鬆手,就可免於被拖行,林卻選擇拉住方向盤,造成自己受傷,因此認定張是正當防衛,判無罪。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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