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奇弒母案又逆轉 王忠義過失致死判刑
王忠義夫妻殺父弒母案 六次審理判決與理由
法官︰夜帶母戲水導致死亡 未善盡保護義務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二○一四年南投縣發生有最離奇之稱的殺父弒母疑案,案件主角王忠義、陳麗雅夫妻,因當年王父成枯骨,王母溺水死亡,檢警認為王忠義夫妻疑為詐領保險金而殺害雙親,全案經過五度審理,殺害王母部分,王忠義從無期徒刑改判無罪,全案第六度審理,台中高分院更二審昨變更起訴法條,又逆轉改依過失致死罪判王忠義一年二月徒刑。
六度審理 王兩度無罪
合議庭昨強調,檢方可對殺母部分上訴,至於王忠義,法官說,修正前的過失致死罪,法定刑為二年以下徒刑,不得上訴三審,但合議庭認為,此罪名對王忠義而言,是第一次被判有罪,應給他至少一次上訴機會,至於能否上訴三審,以最高法院見解為準。
合議庭指出,王母是中度智能障礙者,二○一四年十月五日傍晚,王開車載妻兒與王母,至南投縣國姓鄉種瓜溪河床戲水,日落天色昏暗時,王母想上廁所,王明知母親年約七十歲,行動不靈活,智能障礙而缺乏自我保護、避開危險的能力,卻帶王母到河床上,任由王母步行自行找地方如廁,導致王母落水,頭後枕部撞擊石頭溺死。
弒母部分 無充足證據證明
法官指出,無充足證據證明王將母親推入河流,或壓到水中溺水,但在入夜帶母到野溪戲水,任由母親落單,導致死亡意外,王顯然沒有善盡對母親的保護義務,違反刑法「保證人地位」的作為義務(沒有積極善盡保護義務),據此變更殺害直系尊親屬的起訴罪名,改依過失致死論罪。
合議庭指出,一般過失致死,不會判得如此重,合議庭考量兩人是母子至親,審酌王否認犯罪(過失)的犯後態度等狀況,量處一年二月之刑。
南投檢方起訴指控,王忠義夫妻積欠債務,夫妻於二○一四年五月三十日傍晚,把生病住院的父親載走卻失蹤,隔年發現時已成為枯骨,此部份無殺人證據,王忠義夫妻無罪確定;殺母部分,檢方指控王母枕下、肩背部出血,是被王忠義強壓入水、王母抵抗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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