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女神結婚隔天斷聯 22年後提告討名份
我國新舊結婚制度,分為儀式婚與登記婚。圖為示意圖與本 案無關。(北市民政局提供)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開設旅行社的六十五歲柯姓男子,一九九八年巧遇高中時心儀的女同學阿梅(化名),隔年在飯店公開舉行婚禮,二人卻因爭吵,隔天就分道揚鑣,也未辦結婚登記,從此雙方未再聯絡、見面,柯男另外娶妻生子,未料廿二年後,阿梅突然現身要討回名份,提告確認雙方婚姻關係存在,台北地院民事庭認為,當時兩人是採「舊」民法的「儀式婚」,柯男與阿梅仍有婚姻存續關係,判阿梅勝訴。此外,柯男還沒離婚又娶妻生子,恐還得面臨重婚罪官司。
兩人採儀式婚 法官判有效
阿梅主張,一九九九年七月十一日,兩人在酒店舉辦婚禮宴客,雙方父母、親友都到場見證,柯男還特別邀請曾任西德駐台辦事處的貴賓擔任證婚人,只不過兩人婚後因故爭吵,才未辦理結婚登記。
阿梅表示,公開婚宴已有兩名以上證人在場見證,符合舊民法規定,代表婚姻關係已生效,但她二○一九年要柯男辦理結婚登記,卻只收到「祝福」兩字,只好提告討回名份,於去年向法院提訴請確認雙方婚姻關係存在之訴。
柯男解釋,阿梅當年是保險業務員,因未婚,頻頻被客戶詢問是否已結婚生子,便向他提議不用真正結婚,也不用辦理結婚登記,只須透過結婚宴客儀式取信外人,他才配合演出,實際上並無結婚真意。
柯男強調,阿梅就宴客桌數、費用斤斤計較,兩人宴客結束當晚便發生爭執,並於隔天分道揚鑣,此後未再聯絡、見面,他也於二○○九年另外娶妻生子,阿梅卻於二○一九年突然要求登記結婚,除了不合理,也損及現任妻兒的權益,故拒絕承認這段婚姻。
北院認為,舊民法第九八二條第一項規定,「結婚應有公開儀式及兩人以上之證人」,就是「儀式婚」,直到二○○七年五月四日才修法改成「登記婚」,變成必須辦理結婚登記才有效,審酌兩人結婚儀式辦在一九九九年適用舊法,判雙方婚姻關係存在;可上訴。
柯男重婚 若挨告最重判5年
至於外界好奇,刑法重婚罪是公訴罪,民事庭法官是否會主動告發柯男涉犯刑法重婚罪?曾任檢察官的律師林俊峰說,法官雖有告發義務,但通常只處理民事案件,不會特別進行告發,而是由阿梅提起刑事告訴,另重婚罪最高雖可處五年徒刑,卻未規定最低本刑,故刑事庭法官會依刑法第卅三條規定,從最低兩個月起算,並視柯男犯行,決定其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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