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部通盤檢討不符時宜法條
前陸軍少將韓豫平及士官張淯森,被控詐領漢光演習加菜金公帑二八八○元宴請三名軍眷,被依貪污等罪判刑四年六月確定。法務部表示,已請同仁蒐集立法例參考有無修法必要。(資料照)
律師:貪污罪是重罪 應細格化、明確化犯罪態樣與金額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前陸軍少將韓豫平及士官張淯森,被控詐領漢光演習加菜金公帑二八八○元宴請三名軍眷,被依貪污等罪判刑四年六月確定,引發情輕法重的議論。法務部表示,已請同仁蒐集立法例參考有無修法必要。
法務部認為,貪污罪已針對不法所得未達五萬元的輕微情節,給予減刑寬典,至於有無「情輕法重」問題,已請檢察司同仁針對罰則,蒐集國內外的立法例參考,研究我國的法律設計是否符合比例原則;此外,部分犯行同時觸犯貪污治罪條例與刑法瀆職罪,對於構成要件相同但刑度有別,或是要件不同卻不符時宜的法條,亦將一併通盤檢討。
律師王捷拓表示,貪污罪是重罪,司法實務上卻擴大解釋其適用範圍,連因職務所衍生的機會詐欺取財,也被認定為適用貪污罪,建議若要修法,應細格化、明確化犯罪的態樣與金額,而法官在審判時也應從嚴解釋法條。
檢建議:四態樣輕罪起訴
一位檢察官分析,刑事案自白減刑規定,各法並未統一,比如貪污罪偵查中自白可獲減刑,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卻要求偵查及歷次審判均自白才能減刑;刑法與洗錢防制法規定,偵查或審判期間自白即可減刑。
他認為,本案被告韓豫平偵查時未自白,審判期間即使想自白求減刑,也於法不合,若要修法解決,可朝貪污罪於偵查或審判中自白均可減刑的方向思考。
另有主任檢察官指出,檢察總長今年二月宣示公務員詐領加班費、值班費、差旅費、休假補助費等四種態樣,統一改以本刑五年以下的刑法普通詐欺罪起訴,而非七年起跳的貪污罪,修法時亦可考慮此方向。
最高法院一位法官說,已廢除的戡亂時期貪污治罪條例曾規定「情節輕微,所得財物在三千銀元以下者,適用較輕處罰規定的刑法或其他法律」,後來為了嚴懲貪官,一九九二年改為一律用貪污罪論處,但新增不法所得低於五萬元者得減刑的規定;若外界覺得應修法,可參酌舊法修正,但須注意有沒有走回頭路的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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