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判前刊評論文 司院刊物惹議
司法周刊第2050期,探討聯電與美光的訴訟爭點,遭質疑干預審判。(記者吳政峰攝)
〔記者吳政峰、王定傳/綜合報導〕聯電被控竊取記憶體大廠美光的營業秘密,在美國與司法部進行認罪協商,支付六千萬美元罰金換取緩刑,在台則被依違反「營業秘密法」起訴,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審理。本月十五日辯論終結、預定明年一月廿七日宣判前,爆出司法院「司法周刊」刊出評論本案文章,指在美認罪的陳述不得直接被認定為不利被告的證據,遭外界質疑有下指導棋之嫌,引發議論。
美商美光是全球第三大記憶體廠,在台設有據點,二○一五年間旗下兩位工程師帶走製程資料跳槽聯電,台中地檢署認定聯電協助中國晉華竊取美光營業秘密,提起公訴,台中地院去年九月將兩名工程師與聯電主管判刑四年半至六年半不等,並判罰聯電一億元。
一審判決出爐後,聯電隨即與美國司法部認罪協商並和解;台灣刑事部分,則上訴二審智商法院,聯電仍主張無罪,雙方攻防的一項爭點是,美國的認罪協商能否做為我國審判的證據?
司法院官方刊物「司法周刊」第二○四九與二○五○期,刊出台灣大學法律系教授王皇玉的文章「法人犯罪與認罪協商」,文內以美光控告聯電案為例,提到依我國刑事訴訟法精神,無法推導出允許直接將美國認罪協商判決視為被告同步也在台灣自白犯罪的結論,而是應該認為,被告在美國認罪協商過程中所為的陳述,不得於我國審判程序中直接認定為不利於被告之證據。
由於此為該案爭點,案件宣判前,周刊的文章中出現特定方向言論,引發不少法界人士議論,有人認為司法院會遭疑對個案下指導旗;此外,還傳出這件案子的合議庭收到的卷宗中,有該刊物。
司院指不知文章會被當事人引用 學術見解不會、也不能審查
司法院昨天表示,司法周刊在審查與決定刊登前,不知道該文章會被訴訟當事人引用,未來如果來稿有具體評論審理個案的文章,將不予刊登,以避免疑慮。
至於審稿流程,司法院說,會審查來稿「所載之主題」是否與法律相關,其次是文章論述是否深入、有無供讀者參考價值,若發覺較有疑義的內容,則請作者再行檢視。
司法院指出,王皇玉教授文章探討的法人犯罪相關問題,是國內外實務界與學術界爭論已久的問題,大法官會議曾做成釋字第六八七號解釋、也曾經列入司改國是會議第五分組的討論題目,王皇玉的見解可受外界公評;司法周刊基於尊重學術自由,不會也不能以其學術立場為審查的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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