速懲街頭施暴1天偵結 潑尿男求重刑
2021/11/18 05:30
莊男手持穢物騎機車,沿路尋找攻擊對象,被監視器拍到。(記者蔡彰盛翻攝)
涉「強暴公然侮辱罪」 最高1年徒刑
〔記者蔡彰盛/新竹報導〕 速懲街頭施暴!莊姓男子涉嫌在新竹市南大路,隨機對開車民眾當街潑尿,他涉嫌的不止是公然侮辱罪,而是可判刑一年的「強暴公然侮辱罪」。竹市警方十六日逮到莊嫌,因近日各地接連發生民眾在街頭遭到惡煞攻擊事件,弄得人心惶惶,新竹地檢署決定「速結速懲」,當天立即完成複訊,火速於一個工作天偵查終結,昨天將莊男起訴,請求法院從重量刑。
敲車窗示意駕駛打開後 朝車內潑灑
檢方調查,卅歲的莊男本月十四日中午,騎機車上路並隨機尋找下手目標,行經竹市南大路,利用駕駛人停等紅燈機會,先徒手敲打鄭姓男子所駕駛的轎車右前車窗玻璃,示意開車窗。
當鄭男開窗,莊男趁其不備,將裝有濃厚尿騷味不明穢物的白色容器,朝鄭男車內潑灑,致鄭男身上及車內物品沾染不明穢物,以此強暴方式,貶損鄭姓民眾名譽、人格地位及社會評價。
警方十六日在香山區一處工寮逮捕莊男,他辯稱與友人有債務糾紛,臨時起意潑尿,想給對方教訓,沒想到卻認錯車。
據瞭解,莊男是市警局列管毒品人口,事發後警方鎖定莊男,但他居無定所,行蹤難以掌握,撒出警網從市區一路查到山區,才在一處偏僻工寮逮到人。
檢察官認為莊男是隨機對街頭的人車犯罪,請求法院審酌莊男事先備妥惡臭難聞的不明穢物,又在道路上隨機擇定下手對象,持不明穢物向車內潑灑,嚴重影響用路人行車安全,並造成社會大眾恐慌,惡性不輕,建請院方從重量刑,以資懲儆。
檢方指出,刑法第三○九條第二項規定,以強暴犯公然侮辱人之罪者,處一年以下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至於一般公然侮辱的行為,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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