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興銀超貸案 更二審王志雄判賠1.9億
2021/06/10 05:30
高等法院更二審昨改判,王志雄、王宣仁應各賠償金管會一億九千多萬元。路透資料照。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前立委王志雄擔任前中興銀副董任內,被訴涉入中興銀行逾百億超貸案,刑事部分遭依背信罪判刑兩年定讞;民事部分,金管會代為向王志雄及時任中興銀行總經理的王宣仁等十六人求償,一審判王等人勝訴,高等法院更二審昨改判,王志雄、王宣仁應各賠償金管會一億九千多萬元。
金管會提告求償指出,王志雄、王宣仁等人均為中興銀處理授信業務之人,明知與亞世集團、台鳳集團、台融集團、國揚集團、榮周集團有關的公司或個人均不符合授信規定,竟於一九九六年十二月起至一九九九年十二月止,分別辦理貸款、展期、減免等案件,造成中興銀行逾百億元損害,重建基金先賠付後,對王志雄、王宣仁等十六人求償一○三億元。一審判金管會敗訴。
全案上訴後,金管會縮減求償金額為七十一億多元,高院改判王宣仁應賠償三千三百八十萬元。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高院更一審仍判金管會敗訴。金管會上訴後,最高法院再度發回更審。
更二審認為,王志雄在中興銀行於一九九八年三月間改選董事、監察人之前,為掌控董監事席位,竟與前禾豐集團負責人張朝翔協議,由張朝翔提供四名不知情員工當人頭,向中興銀行超貸兩億五千萬元購買中興銀股票供王志雄使用,貸款資格審核由王志雄負責配合通過放貸。
禾豐集團再購買中興銀行股票一萬四千張給王志雄維持中興銀行經營主導權,但禾豐集團於一九九八年十月發生財務危機,十一月因貸款延滯繳息,中興銀行股票因中興銀行下市而無法交易,造成中興銀全體股東損失。
更二審認定,王志雄、王宣仁違反善良管理人應注意義務,且與中興銀行所受損害間有相當因果關係,判應各賠償金管會一億九千六百五十七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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