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界觀點╱若審標不實涉貪 5年刑起跳
2021/04/10 05:30
花蓮地檢署昨陸續傳喚台鐵花蓮工務段一級主管及聯合大地安全衛生人員等六人到案,帶回資料判讀。 (記者王錦義攝)
〔記者林嘉東/綜合報導〕台鐵太魯閣號撞上翻落鐵軌的工程車造成重大傷亡,檢警連日來密集約談行動,除追訴李義祥過失致死罪嫌外,也祭出政府採購法,追查得標的東新營造是否有違法轉包、借牌圍標等不法;如若標案過程再出包,比如查出有台鐵官員審標不實,甚至刻意圖利廠商,則全案又將升高至觸犯刑度五年起跳的貪污治罪條例圖利重罪。
和風聯合法律事務所律師蔡正傑指出,依政府採購法規定,借牌投標政府標案,借牌者和提供牌照之人都有刑責,最重可處三年徒刑。
政府採購法 處罰惡性參標
蔡正傑表示,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規定,主要是處罰「惡性」的「無合格參標資格廠商」,借用有合格參標廠商的借牌參標行為,藉以確保採購程序的公平性。東新營造若提供牌照給他人參標,提供牌照與借牌者均涉及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規定;如果在工程標案中,另找不同廠商圍標,相關人也涉及同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最重都可判處三年徒刑。
蔡正傑說,政府採購法規定,得標廠商應自行履行工程、勞務契約,原契約中應自行履行的主要部分不得轉包;東新是否能將工程轉包,要依投標公告之內容。不過若有報備,也可以分包;至於沒報備的處罰,須視合約怎麼約定。
此外,台鐵的承辦官員若是在審標過程有瑕疵,且具有圖利的故意而非單純瑕疵,則恐涉犯五年以上徒刑的貪污治罪條例圖利罪;若檢方能證明官員與得標廠商間有不法對價關係,還恐涉及刑責更重、十年起跳的貪污治罪條例收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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