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法護海域 盜砂至少關1年
海巡查獲中國盜砂船,會先押船吐回海砂,再查扣船。(資料照)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為遏止中國抽砂船侵擾我國海域,行政院10月間提出「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專經法)」及「土石採取法(土採法)」修正案,增列一年的樓地板刑度,提高嚇阻力,亦即一旦查扣人船,司法可對相關違法被告「至少關一年」的刑責處罰,不再像如今易科罰金就可過關。此外,為解決查扣中國抽砂船後續的保管高成本與拍不出去等問題,修法內容也賦予檢察官妥速處置的權力,以降低查扣船隻的保管時間。
政院版本 船不再只能拍賣
對於中國違法抽砂船,行政院長蘇貞昌之前宣示「船拍賣、人法辦」執法立場。惟因查扣的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保管不易、保管費用高,以及拍賣不易,行政院為此多次召集相關機關研商,10月29日通過專經法第18條及土採法第36條修正案,除了對在我國海域未經許可採取土石行為加重處罰外,同時增訂特別沒收條款。
草案明定檢察官針對此類犯罪所用的船舶或機械設備,得視沒收物性質、保管方式及處所等情節,以專案陳報高檢署,透過3種方式妥速處置沒收物。第一,沒收物有利公務使用者,得無償留供原機關或其他機關公用。第二,衡酌保管費用與沒收物價值後,變價無實益者,得予廢棄。第三,其他適當處置方式,例如捐作公益及教學等用途。
直接報廢、捐作公益...
換句話說,完成立法後,承辦此類案件的地檢署,除了現行拍賣船舶或設備外,也可另作公用、捐作公益、或直接報廢、改做魚礁等,可望及早解決現今面臨的保管和拍賣不易等困境。修法草案送立法院審議中。
曾有學者呼籲,台灣應仿效英國成立「資產沒收局」,全程處理船拖回後的事務,並從拍賣、沒收所得中提撥經費,來維持制度及機構運作。
成立資產沒收局待議
法務部對此表示,實務上各地檢署對於案情較複雜的案件,可依刑事訴訟法第473條第3項規定,囑託行政執行署負責,此部分運作尚稱順暢,問題主要是更加精進沒收執行,有無另設專責機構的必要,將再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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