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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攝」警官掰認錯人 妻打臉色夫

2020/11/28 05:30

陳姓警官在這處露營區浴室偷拍女子洗澡,他瞎掰動機是「用手機測試浴室安全」。(民眾提供)

稱以為「浴」女是妻子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在高雄市警局擔任2線2星警務員的49歲陳姓警官,今年8月帶著家人前往台中市和平區一處露營區度假,竟涉持手機偷拍林姓女露營客洗澡,眾人聽聞呼救聲攔下急著脫身的陳員,陳辯稱誤認林女是自己的妻子,使用手機則是「測試露營區浴室安全」,不料妻子供詞打臉色夫,證稱丈夫問她是否要去洗澡,她說有露營東西要收拾,沒要去洗;檢方認定陳員說謊,昨天依妨害秘密罪起訴。

案發時間陳員任職高雄市警局鳳山警分局行政組警務員,他於8月10日中午與李姓妻子露營時,在露營區浴室趁30多歲林姓女子洗澡,從隔壁浴室隔間的頂端縫隙,伸出iPhone手機到林女浴室上方,偷拍林女洗澡。

當時林女在洗頭,抬頭驚見手機在上方拍攝,嚇得呼救,林女丈夫與2位朋友聞聲而來,將正要脫身的陳員攔住,在手機內發現林女洗浴照片。

妻稱夫說先去等

台中市和平警分局與檢方偵訊時,陳員表明願意認罪,但辯稱誤認隔壁洗澡的人是他的妻子,拍照動機是用手機測試露營區浴室是否安全。其妻則稱,案發前丈夫問她是否要去洗澡,她當時忙著收拾露營用品,回說沒有立刻要去洗澡之意,丈夫說他先過去浴室等她。

2線2星警官被訴

台中地檢署認為,陳員辯詞與其妻說詞矛盾,顯示陳員不可能誤認洗澡的人是妻子;檢方也不採信「用手機測試露營區浴室安全」的辯詞,除依妨害秘密罪起訴,並聲明沒收手機與裡面的相關畫面。刑法第315條之1規定,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或身體隱私部位,最重可判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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