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沒審判權?法界打臉孫安佐
2020/09/05 05:30
孫安佐在美被查獲持有大量彈藥。(取自CBS)
〔記者溫于德、林嘉東/台北報導〕藝人孫鵬、狄鶯夫婦的獨子孫安佐,遭控在美非法持有彈藥,被依「恐怖威脅」、「非移民簽證之外國人非法持有彈藥」兩罪判決有罪,在美服刑238天後遣返回台,上月再被士林地檢署依製造手槍未遂罪起訴。士林地院昨首度召開調查庭,他否認製造槍械,請求解除限制出境,好讓他能夠出國散心。
孫否認製槍 盼出國解禁
孫的律師丁榮聰主張,槍砲彈藥管制條例規定,槍枝需具殺傷力,且要有相關數據作為標準才成罪,檢方提出的國外報告、警政署回函,均不足以證明孫試圖以零件組裝具殺傷力槍械,且美國對於製槍未遂不罰,因此我國沒有審判權。律師許文懷說,依我國刑法第7條但書規定,在犯罪地不罰前提下,我國不具審判權。
孫安佐表示,他承認網購9mm口徑格洛克手槍滑套、覆進簧、槍管等,但對檢方起訴書所載「其他」零件所指為何,並不清楚。
孫的律師說,孫安佐在國內有住居所和工作,本月將就讀大學,家人都在台灣,全家人都是公眾人物,本案也是矚目案件,絕無逃亡可能,盼以具保代替限制出境。檢察官同意,但法官末諭知是否解除限制出境,移由審理庭決定。
至於我國對孫案是否無審判權?律師林則奘表示,台灣人只要在國外犯最輕本刑3年以上的有期徒刑之罪(刑法第7條),不管在哪個國家犯罪,台灣都有管轄權,除非犯罪地不犯法,但這個案子不適用。
律師指製槍哪國皆重罪
林則奘認為,孫安佐被控犯非法製造槍械,此犯行在任何國家都是很重的罪,美國法律也處罰非法製槍行為;非法製槍在我國為最輕本刑7年以上,就算被控罪名是未遂罪,減去一半刑度,也超過3年以上有期徒刑,台灣有司法管轄權。
孫安佐被檢察官起訴,昨天赴士林地院開庭。(記者塗建榮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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