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界觀點/評論不同世代民情不算詆毀
2020/07/30 05:30
婦產科名醫鄭丞傑在臉書留言影射一條線比基尼妹,挨告妨害名譽,檢方認為只是針對媒體報導的客觀評論。(擷取鄭丞傑臉書)
〔記者錢利忠/台北報導〕婦產科名醫鄭丞傑在臉書粉絲專頁上評論「一條線比基尼」,以幽默用語提及內褲、屁股等。律師丁昱仁表示,上述相關評論,只要出發點並非以詆毀他人名譽或社會評價為唯一目的,即可歸類為善意發表言論,受到憲法言論自由的保障。
丁昱仁指出,刑法妨害名譽罪章,可分成「公然侮辱」以及「誹謗」兩類,「公然侮辱」即如字面上的意思,在公開場合、不特定人都可聽聞狀態下,出於詆毀他人名譽及社會評價的動機,以言語或暴行侮辱他人即構成,可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倘若以暴行犯公然侮辱,例如當眾對人潑漆或丟擲穢物,則最重可處1年徒刑。
至於「誹謗」構成要件,是要意圖散布於眾,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但對所誹謗之事若能證明真實就不罰;不過此但書不能無限上綱,倘若事涉私德、與公共利益無關,不在此限。
犯誹謗罪最重可處1年徒刑;散布文字、圖畫而犯誹謗罪者,例如在網路上或報章雜誌上,以圖像或文字等方式侮辱他人,屬加重誹謗,最重可處2年徒刑。
丁昱仁表示,若相關評論出於善意,非以詆毀他人為唯一目的,不予處罰;實務上常見者,例如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進行適當評論,依刑法第311條規定,即屬善意評論。
丁昱仁說,以名醫評論台女穿「一條線比基尼」為例,其評論若只是就不同世代的風俗民情做出評論,內容未涉人身攻擊或使用以詆毀當事人為目的惡意批評字眼,自可被歸類為善意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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