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 問 題/屏院兩次疏誤 送達過程不合法
2020/07/03 05:30
不服國賠案屏東地院會再上訴。(資料照)
〔記者鮑建信/高雄報導〕「公示送達」是指文書無法送交收受人時,依一定公示方式(如寄存派出所)經過一段期限,法律上即可視為實際上已交付給收受人。但屏東地院卻在執行法拍土地的送達過程中擺烏龍,害得潘姓民眾被迫拆屋還地,欲哭無淚。
本案關鍵在於,台糖陳報鄭女戶籍地,該戶籍地無人收受致支付命令無法送達,按理屏院應請台糖再提供其他可送達支付命令的地址,比如鄭女住居所,但屏院疏而未做,又台糖與鄭女的租約等資料,明明有鄭女住所地址,屏院也沒發現;兩次錯失致支付命令被寄存至派出所,實則,這個過程被認定為送達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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