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犯行 有人免關 罰金差10倍
2020/06/26 05:30
最高檢察署提案聲請書給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盼能統一供帳戶詐欺是否算洗錢的法律見解。(資料照)
〔記者陳慰慈/台北報導〕詐騙集團橫行,狡猾騙徒為避免被查緝,收購人頭帳戶供被害人匯款,製造金流斷點,導致被害人求償無門,更造成不少受害者家破人亡。帳戶提供者雖非詐團核心,但他的一個舉動,卻帶給許多受害人極其悲慘的後果,結果他犯得是什麼罪,至今莫衷一是、形成另一種司法亂象。
法界人士說,若認定提供帳戶給詐團,構成洗錢罪,最重刑度可處7年徒刑、併科罰金最高500萬元;若認為只涉幫助詐欺罪,最重刑度為5年徒刑,併科罰金則一舉少了10倍,最高僅50萬元。兩者刑度輕重有別,併科罰金更是差距極大,後者還常常獲判免關的緩刑。
除了唐姓民眾個案出現判決不一,另有一名林姓女子,把銀行存摺及金融卡出租給詐騙集團使用,一審基隆地院僅依幫助詐欺罪,判林女拘役40日;上訴後高等法院認為屬洗錢行為,將林女改判徒刑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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