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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帳戶給詐團算什麼罪 ?判輕判重碰運氣 傷司法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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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6 05:30

〔記者陳慰慈/台北報導〕提供帳戶給詐騙集團拿去行騙使用,到底犯的是什麼罪?司法實務界出現見解歧異,一說認為構成罪責較重的洗錢罪,另一說認為僅涉罪責較輕的幫助詐欺罪,由於不同法官可能有不同看法,判出來的刑度也輕重有別,不僅造成犯行相同、罪責和刑度不一的謬象,也有害司法形象。最高檢察署日前向最高法院聲請提案至刑事大法庭,希望能統一法律見解。

聲請刑事大法庭統一見解

2017年6月洗錢防制法修正實施後,最高法院未對上述犯行的洗錢罪構成要件表示意見,致目前繫屬在各法院的類似案件,已出現一、二審法院判決不一、或同審級法院也有不同看法的情形。據了解,類似案件在一、二審法院非常多,即使已上訴到最高法院的個案,也還有9案正審理中。

最高檢察署舉例,一名唐姓民眾前年將郵局與銀行的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交給詐欺集團,被害民眾匯款後,車手將款項提領一空。台北地院審理認為,唐交付帳戶時,詐欺所得尚未產生,但提供帳戶給詐欺集團作為人頭帳戶,一樣會產生掩飾或隱匿犯罪所得去向的洗錢效果,當然屬洗錢行為,依洗錢罪將他判刑4月、併科罰金5萬元。

但高等法院認為,唐提供帳戶時,詐欺集團並未開始實行詐騙,因此主觀上無掩飾或隱匿不法所得的故意,不構成洗錢行為,僅成立幫助詐欺罪,改判3月、得易科罰金9萬元,緩刑2年。

最高檢認為惡性非輕

最高檢聲請書指出,提供帳戶者不僅交出提款卡、告知密碼,還要不得辦理掛失止付,主觀上應知道帳戶日後將會被用來收受與提領款項,致使產生金流斷點,執法機關難以查明詐欺犯的真正身分及所得去向,應構成洗錢罪。

此外,販賣人頭帳戶者雖多屬經濟弱勢者,但他們為了數千元蠅頭小利不惜犧牲他人,導致被害人痛失後半輩子賴以生存的退休金,惡性非輕,以洗錢罪論處應非過苛。

最高檢認為歧異見解對單純的帳戶提供者是否以洗錢罪論罪有重大影響,具有原則重要性,因此提案給大法庭;若未能獲准提案於大法庭,亦建請進行言詞辯論,以減少各庭判決歧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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