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審依越南官方資料 逆轉一審無罪判決
頂新混油案,一審彰化地院宣判時任頂新董事長魏應充等人無罪,二審台中高分院逆轉改判魏應充十五年徒刑。(資料照)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頂新混油案,一審彰化地院宣判時任頂新董事長魏應充等人無罪,二審台中高分院逆轉改判魏應充十五年徒刑,主要差異在於法律的適用範圍及證據的認定,一審採「結果論」認為原料雖有重金屬等成分,但精煉後未必含重金屬,未必不符衛生標準,二審改採「來源論」,認為不能供人食用的原料,當然不能添加在食品中,否則就是犯罪。
一審採結果論判無罪
本案源於魏應充被控二○一二年一月到二○一四年十月擔任頂新製油公司董事長期間,明知越南大幸福公司的油品原料,酸價等指數不合標準,懷疑是以飼料油混充,仍指示部屬評估與大幸福成為戰略夥伴,繼續向其低價購買原料油,進口來台後再精製成食用油對外販售。檢方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加重詐欺取財、偽造文書等罪起訴,估計不法獲利逾億元。
彰院一審認為,食品衛生管理法中的「攙偽假冒」,須以「有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為要件,而酸價是呈現油脂的新鮮度,國家標準雖制定「成品油」的酸價標準,卻沒有「原料油」的標準,不能以酸價高就認定成品油腐敗變質足以影響健康;一審認為重金屬也能精煉後去除,成品油未必會含重金屬,依此判無罪。
二審則認為,食衛法的規範包括成品和原料,只要攙偽或假冒就是犯罪,法院不需實質判斷原料油或成品油是否危害人體健康;且大幸福原料油欠缺可供人食用的品質,也不得精煉為可食用,再加上越南工商部函覆公文指出,大幸福的證書是製造飼料用油,非食用油脂,原料檢驗也顯示含有鉛等重金屬,酸價高代表鮮度低,不符食用規範,專家也認為會危害人體。
二審採來源論判15年
二審還認為,大幸福提出的檢驗憑證不能證明油脂可供人食用,綜合認定頂新使用的油脂欠缺可供人食用的品質,也無從認定精煉後可供人食用,改判有罪。全案上訴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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