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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信箱/上網罵人 構成公然侮辱罪

2007/05/14 06:00

讀者「超濃起司」來信問:

在網路上指名道姓罵人,當事人覺得被侮辱,請問觸犯何罪?若對方未成年,會怎麼判決?而這類案件追訴期有多長呢?

律師簡維能回答:

刑法第309條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00元以下罰金,所謂公然,指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態,又所謂侮辱,指對他人為輕蔑之表示,其實質內涵需具有足使他人在精神上、心理上感受到難堪或不快之虞者。

本案例是相對人(案件嫌疑人)於網路上指名道姓罵人,讓當事人覺得不舒服且受到侮辱;首先,網路為公開使人閱覽的環境,所以於網路上侮辱他人,即符合不特定人共見共聞之要件;其次,「指名道姓地罵人」,既然將他人姓名表徵出來,其行為客體亦屬特定;又被害人因此行為而覺得不舒服且受到傷害,精神上已具有感受到難堪或不快之情況,綜述,相對人已構成刑法之公然侮辱罪。

未滿18歲之人除犯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者、事件繫屬後已滿20歲者或少年法院依調查之結果,認犯罪情節重大,應受刑事處分者外,均依少年事件處理法實施追訴。

因公然侮辱罪僅係拘役以下之罪,除非該少年犯行重大,否則應只能以少年事件程序處理,法院僅得以處以少年,1、訓誡,並得予以假日生活輔導,2、交付保護管束並得命為勞動服務,3、交付安置於適當之福利或教養機構輔導,4、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的保護處分。

簡維能提醒,公然侮辱罪最重本刑僅為拘役,追訴權時效僅為一年,時效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

(以上法律意見僅供參考,全台法律事務所律師簡維能回答,記者胡守得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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