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出境法制化 偵查中最多14個月
2019/05/25 06:00
立法院三讀通過將限制住居法制化。 (資料照)
〔記者黃欣柏/台北報導〕立法院院會昨三讀通過「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正式將過去未有明文規定的限制出境、出海法制化。條文明定,限制出境、出海時間在偵查中不得逾8月,延長以2次為限,第一次不得逾4月,第二次不得逾2月。審判中被告限制出境、出海,犯最重本刑10年以下之罪者不得限制逾5年,其餘之罪不得逾10年。
羈押被告不得逾5年
院會昨天也三讀通過「刑事妥速審判法第5條條文修正案」,將刑事被告審判中的羈押上限,從「累計不得逾8年」下修為「累計不得逾5年」。提案人、民進黨立委許智傑說,羈押是對人身自由影響最大的強制處分,考量現今刑事案審判期間已較過去縮短,5年足以因應審判需求。
立法院會通過在「刑訴法」中增訂「限制出境、出海專章」,明定只要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符合「無一定住、居所」、「有滅證或串供之虞」及「有逃亡之虞」中任一情形,檢察官或法官必要時可逕行限制出境、出海,但若被告所犯是拘役或罰金之罪,不得逕行限制。
三讀條文還規定,除了因住、居所不明無法通知,司法機關最晚應在限制出境、出海6個月內以書面通知被告,若是在通知前即訊問被告,應當庭告知並交付書面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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