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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界「退案王」吳志成 罰俸百萬

宜蘭地檢署前檢察官吳志成。(資料照)

宜蘭地檢署前檢察官吳志成。(資料照)

2024/04/03 05:30

懲戒法庭︰罔顧卷內事證 違反規定急欲簽結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懲戒法院職務法庭審理宜蘭地檢署前檢察官、有「退案王」稱號的吳志成違失案,昨日認定他無視卷內證據,亦未兼顧被害人權益,對涉有犯罪嫌疑被告認為無繼續偵查必要,竟違反規定多次欲簽結,處罰俸六月,約百萬元。本案同時首度畫下檢察官知悉犯罪嫌疑後,應啟動偵查的時點,即檢察官基於「法律專業知識」、「明顯」可判定、被告「涉有犯罪嫌疑」,符合這三要件,就應繼續偵查,不得任意簽結。

創首例確立啟動偵查3要件

判決指出,吳志成(二○二二年六月七日退休)二○一九年承辦一起毒品案,警方在宋男住處查扣廿二包安非他命,宋男也承認自購毒品,宋妻更稱毒品是老公叫她買,明顯可判斷宋涉有犯罪嫌疑,但吳卻以「依現有事證無偵查必要」、「未發現有何犯罪嫌疑,且無繼續偵查之必要」為由,兩度欲簽結。

此外,警方函送一名官姓男子涉開槍恐嚇兩名被害人,現場留有彈殼,監視器也拍到持槍抵頭畫面,吳志成卻以「爾後如有新事實、新證據,再另案偵辦」、「依現有事證無繼續偵查之必要」為由,三次欲簽結。主任認為不妥二度退件,並明示其簽結與規定不符,未料吳不服從主任指揮監督,第三次仍欲簽結。

職務法庭認為吳志成無視兩案卷內證據資料,依檢察官的「法律專業知識」,「明顯」可判斷被告「涉有犯罪嫌疑」,有繼續偵查必要,竟違反規定多次欲簽結,還不服從主任監督,違失情節重大,昨日判決罰俸六月,可上訴。本案見解將作為檢察官日後知悉犯罪嫌疑,是否啟動偵查的參考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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