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母如涉賣嬰 刑期5年起跳
2019/03/18 06:00
收養、出養程序
〔記者黃良傑/高雄報導〕瞞丈夫偷生下第5胎的李婦,她把親骨肉剛出生嬰兒,交給保母高姓女子,付了5000元託高女照顧,法界和社工同感案情不單純,所犯刑法也大不同,社工更發現「兒少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有關買賣兒童、少年,買方可開罰6~30萬元罰鍰,但賣方生父母竟沒罰責,目前正研議修法。
買嬰可罰鍰6~30萬元
雄檢襄閱主任檢察官葛光輝表示,被告稱拿5000元託路上初識的保母高女照顧,不料,人、嬰卻同時消失,養育嬰幼至成年需上千萬元花費,檢方雖覺李婦供詞不合常理,因販賣人口證據尚未浮現,檢方研判,未來失蹤嬰幼兒需報戶口,高女將觸犯偽造文書罪。
另高女也涉及刑法第302條「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可處5年以下徒刑、拘役,至於供詞可議的生母李婦,已涉及違反刑法第294條「違背義務之遺棄罪」,可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法界人士表示違法收養的兒童、少年,未來仍可認祖歸宗。
法界和社會局推判未來若尋獲高女和失蹤兒,一旦查出有涉嫌賣嬰不法,生母李婦和保母高女都觸犯刑法第296條之一買賣、質押人口罪,可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另媒介、收受、藏匿被買賣、質押之人,可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社會局表示,若有買賣、拐騙、質押、綁架兒少行為,可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開罰買方,處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得公布其姓名或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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