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騎士撞斷牙 名嘴羅友志改判有罪

2018/11/16 06:00

羅友志。(取自臉書)

未禮讓直行 過失傷害起訴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電視名嘴羅友志(見左圖,取自臉書)前年開車行經新北市五股中興路,右轉駛入內線車道,未禮讓直行的鄭姓機車騎士先行,害機車閃避不及撞上車子,造成鄭男顎骨骨折等,還掉了3顆門牙,羅男被依過失傷害罪起訴,一審判他無罪;由於兩次鑑定結果均認定羅男是肇事主因,高等法院依此認定羅有過失,昨改判他3月徒刑。

一審無罪 二審改判刑3月

前年6月9日深夜,羅友志從新北市五股中興路三段160號產業道路駛出,未注意轉彎車應禮讓直行車先行,逕自右轉駛入中興路三段的內線車道。鄭姓騎士沿中興路三段行駛,見羅的車駛出,閃避不及撞擊車子左側車身,造成臉、胸多處擦傷及顴骨、顎骨骨折,還撞斷3顆門牙;羅向警方承認肇事。

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認定,肇事主因是羅男駕車未禮讓直行車先行,鄭男騎機車也未注意車前狀況,是肇事次因,檢方依過失傷害罪起訴羅男。

新北地院認為,鄭男騎車處屬下坡右彎引道,轉彎幅度極大,就算羅男有在路口暫停,也可能受限轉彎阻礙,無法看到鄭男來車,無法證明羅男有疏失,判無罪。

檢方上訴,高院審理時, 再度囑託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覆議,仍認定羅男是肇事主因。高院合議庭審酌羅未和鄭男和解或賠償,但符合自首要件,改判他3月徒刑、可易科罰金9萬元;還可上訴。

羅友志:被撞怎變傷害

羅友志昨在臉書稱 「二審被執著法條,判被撞的人『傷害他人』,除了無奈、遺憾…我們還能做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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