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遭夫討家用金 妻反追索60萬大聘
女方小含父母(右側兩人)收下訂婚小聘;大聘由莊家父母(左側兩人)收回。(記者王俊忠翻攝)
〔記者王俊忠/台南報導〕女子小含(化名)3年前與莊姓男子訂婚,莊家一共拿出大聘60萬元、小聘20萬元給小含父母,事後2人感情生變,小含父母主張當年曾請莊男把大聘轉送小含,莊男卻沒依約轉送,提告要求給付,但台南高分院根據雙方訂婚時的影音紀錄,認為當時小含父母只說要退還大聘,卻沒說要轉送小含,據此判莊家免付60萬元確定。
一審認定暗槓 判夫給付
據悉,莊男與小含在2015年12月初訂婚、12月25日結婚,但結婚僅半年多就協議離婚。小含一家事後提告指出,訂婚時莊家曾拿大聘60萬元、小聘20萬元上門,當時小含父母只收下小聘,並交代莊家人把大聘轉交給小含,豈料莊家並未履行,直到2人鬧離婚,莊男提告向小含索討「家用基金」,小含才從父母那邊得知莊男暗槓大聘,決定循法律途徑要回這筆錢。
影音沒錄到 二審逆轉免付
一審時,法官根據小含父親的說法,認為莊父當時對「轉送小含」的說法微笑、點頭以對,已有同意的意思,判莊家應付這筆大聘給小含。
但案經莊家上訴,台南高分院傳訊媒人與婚顧人員到庭,發現事前排演時,在場人士都只聽到女方要收小聘、退大聘,沒有轉送小含等說法;法官另勘驗訂婚當天錄影、錄音內容,也只聽到小含父親提及「只收小聘」、「大聘退回」等,並沒有雙方合意把大聘轉交小含的內容。
此外,法官調閱小含訂婚隔天的LINE對話紀錄,發現小含母親曾把小聘與喝茶錢共20萬6000元交給女兒。
法官認為,如當時雙方決定把大聘轉交給小含,小含母親轉交小聘給女兒時不可能沒提及,因各項證據都顯示雙方沒有把大聘轉交給新娘的合意,故小含不得追討這筆錢,莊家免付60萬元。
莊家為辦訂婚儀式送到女方小含家的大聘金與小聘金禮數。(記者王俊忠翻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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