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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人權保障思維 律師肯定

2018/06/23 06:00

警方不得無故攔檢車輛,實施酒測。(記者張瑞楨翻攝,示意圖與本新聞無關)

1個小時後才酒測 站不住腳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律師劉硯田說,警察職權行使法雖有解釋的空間,但不能恣意為之,該法第8條規定,「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都具有急迫與嚴重性,但警察1個小時後才要酒測,顯然難以證明有上述兩項要件,他認為本件判決顯示法官對警察職權行使認定嚴謹,站在人權角度思考,值得肯定。

劉硯田舉例,「已發生危害」包括已經撞車、肇事逃逸等,「易生危害」包括駕駛全身酒氣、神智恍惚等,不論哪一種狀況,都要有客觀合理依據,警察基於緊急與事態嚴重,才對駕駛進行查證身分與酒測等措施,拖拖拉拉1小時才酒測,顯然難以證明有「已生危害」或「易生危害」的客觀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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